Tuesday, November 30, 2010

【转】社会上升管道梗阻:中国近现代三次精英出走的原因

社会上升管道梗阻:中国近现代三次精英出走的原因

在任何国家、支撑一个社会的支柱是精英阶层,尤其是位居中产的精英阶层。这个阶层对其所在国政权的态度,是衡量社会兴衰的晴雨表。精英阶层对政府的向心力强,社会就稳定;精英对政府离心离德,则表示社会丧乱,已居动荡边缘。
考察百余年以来中国精英阶层与政府的关系,至少有三个阶段居于离心离德之状态,精英阶层对政权都采取了"精神出走"的方式,即在政治上与政权不再保持一致,有可能时另谋出路。考究这三次"精神出走"的原因,就会发现一个共同点:社会丧失了吸纳精英的正常机制,人才流动的上升通道严重梗阻。
清末精英的出走与废科举有关。自从唐朝开科举制为寒门学子提供了一条社会上升管道以来,魏晋以来的门阀制度日渐式微,"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社会中下层的激励机制,"白衣卿相"成为政治美谈。清末废科举,兴新学,旧管道已废,新管道还待形成。从清中叶以来形成的文士过剩现象至此更形严重。一个政权如果无法提供吸附精英的制度性管道,必然导致大批精英对政权的精神出走。这种出走由于"反满兴汉"而被赋予合法性,最终导致精英的反叛,以中产阶层、知识精英与学生为主体的社会阶层最后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民族主义集团,成为清末立宪、辛亥革命乃至后来国民革命的主体。这一社会鼎革时期,曾在20余年之内为大批精英提供了超常的社会上升机会,出身底层的精英除了牺牲者之外,大多数后来都成为国民政府的栋梁,少部分人如陈独秀、毛泽东、周恩来等则成为共产革命的主将。
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前中期,中国又有一次候补精英大出走的潮流。当时中国公私并举,在现代大学及中专教育已经成型。但由于战乱绵延等原因,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却不足以吸纳每年毕业的学子(军校除外)。从当时的许多文献及经历者的回忆中可以看出,其时进入公务员系统也需要请托门路,受过高等教育的女生大多只能将自己的学历当作一份体面的嫁妆。不少寒门出身的学子只能回到家乡谋求中小学教职或在大城市边缘性就业。到了40年代情形更为恶化,赵丹等人主演的进步电影《十字街头》、《桃李劫》反映的其实就是当时青年学子毕业即失业的困顿与焦虑。大批知识青年投奔延安寻找出路就是在这时代背景下发生的。1949年中共建政前后,由于对人才的需求,大批录用了中小学毕业的青年学子。上述知识者既是后来中共的建设人才,也是历次政治运动的整肃对象。
21世纪前十年,中国承接上世纪90年代无就业增长之势,形成了知识型劳力过剩之局。大学生与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与民国政府30-40年代一样,成了家世的竞争。对于大多数小城市及农村青年来说,一职难求。家庭的教育投入因学费上涨而成为中国背负的新三座大山之一,但学校却已经不能成为 "培育中产阶级的摇篮",社会上升通道严重梗阻。数以千万计的失业大学生、研究生正在成为或者行将成为对现政权的精神出走族。
对中国现政权与社会发展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还有另一类蔚然成风的出走,即精英的移民。这是精神与肉体的双重出走。今年6月份中国有两项调查揭示了这种精英出走现象。一是新浪网发布的调查,参与调查的7千多人中有比较模糊的移民意向达到88.2%;二是汇丰银行的调查,调查的对象是月薪超过12000元、流动资产超过50万元的人,这部分人当中10年内有移民计划的达到60%。面对这一调查结果,国内媒体称为"精英集体逃亡"。而逃亡的原因主要是国内缺乏安全感、子女前途以及环境生态恶化等。由于收入下降、无力养老等,中产阶层的焦虑感日渐加深,这种精英出走的现象会越来越严重。
近现代中国精英三次出走的原因可概括如下:一是社会上升通道严重梗阻,二是中产阶层夹在上层的政治压迫与下层对社会秩序的侵蚀之中,看不到生活的出路。也就是说,近两个世纪以来,无论是前现代小农经济的中国,还是现代化早期的民国,抑或初步完成现代化的今日中国,人才上升管道似乎都只能在社会革故鼎新之时短暂出现,更多的时期则处于社会无法吸纳精英状态。这种状态如果不能改变,中国社会的周期性动乱还会出现。

祛“爱国主义”之魅为何如此之难?

祛“爱国主义”之魅为何如此之难?

看了蓝无忧所写的“解放军测绘学院对萧瀚演讲的反应”一文以后,我很自然地想起2001年11月9日晚在芝加哥大学International House的一场演讲。萧瀚演讲的主题是“何谓爱国者”,无论是演讲场景还是听众的提问,如执政党至上不能批评的权威主义、党国不分的爱国主义,都与我亲历的场景相似。

为何时隔十年,在被目为精英的留美学生与国内的军校学生当中,对政府的权威与爱国主义的狭隘理解会如此雷同?这实在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那次来芝大听演讲的听众有来自芝加哥各大学的留学生及专家学者两百多名,这在美国据说算得上“壮观”。据主办人――芝大的Ph.D陈定定所言,平时用中文演讲的讲座能来十几个人就算很不错了。后来得知,在演讲的前一天,芝加哥领馆官员去该大学经济系,阻止学生不要去听讲。演讲当晚,那位官员与其同伴就在礼堂大门边站着,让一些想进来听的人逡巡而不敢入。

我的演讲题目是“中国改革的得与失”――后来我一篇同名文章即据演讲提纲写成。演讲时间原定50分钟,中场休息十分钟后还有一个小时供听众提问。但就在我讲到中国政府的高度腐败之时,听众席后排一位30多岁、身穿棕色皮夹克的男子站起来挥舞着拳头高喊“这是造谣!我们政府绝对不会允许发生这样的腐败!”全场讶然,大家都回头看着这位男子。陈定定可能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一时不知如何应付。我笑着对这位男子说,“谢谢你提问。这次我可以先停下来回答你的问题,但请遵守规则,如果还有问题,请在我演讲完后再提。”接下来我告诉这位皮夹克先生,这组关于历年腐败官员数量与级别的的资料来源于近三年“两会”期间的两高报告(高检、高法),请他去人民网或者新华网查核。

中场休息后提问开始,皮夹克先生来到讲台前抓住麦克风,转过身来面对听众大声说:“我们都是中国人,应该热爱自己的祖国。在美国土地上,大肆批评我们政府的腐败,是不是反党行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经过选择挑选出来的执政党,对内代表我们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对外代表我们中华民族的形象。反党就是反华,就是反对全体中国人民,反对整个中国华民族。再说啦,子不嫌母丑,就算中国政府有一些缺点,但哪个政府没有缺点?在国外,我们更要爱护中国的形象,我们所有中国人都要与反华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大家说是不是?”然后将身子转过来对着我,满脸得意之色。

我对听众说:“这位先生让我看到了中共意识形态教育的成功。这种意识形态教育有两个特点,第一点就是政府永远正确,不能批评,批评就是反党,危害国家安全;第二就是认为中共是全体中国人民理所当然的代表,是中华民族的代表,还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优秀代表。但其实它谁代表不了,它的所作所为,它对人民利益的漠视、它对中国文化的戗害,证明它其实只代表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集团。到现在为止,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是通过它自己制定的宪法自我赋予的,并非人民选出来的。而且它那正在蔓延的严重腐败正在危及中国,危及中国人民的利益,将中国拖入黑暗的深渊。我揭露它的腐败,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觉醒并反对腐败,是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以及中华民族的兴盛。任何政府都必须监督,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常识,你们在美国,什么时候见过批评美国政府与总统的人被美国人骂为不爱国?”

台下静默了几秒钟后,响起掌声。在越来越响的掌声中,这位皮夹克男士抓住麦克风不放,还在继续大声嚷嚷。主持人走过去劝说,他只好走到后排坐下,与另一位30多岁的戴眼镜的女士嘀咕,似乎在交待什么。

一位女生站起来问我:“我们中国的建设成就全世界都知道,中国制造现在遍天下。从20年前的一穷二白变成了今天这样,这么多的成就你不谈,为什么偏偏喜欢谈中国的问题?作为一位中国留学生,我爱我的祖国母亲,在我看来,这种专门挑祖国刺的行为实在是很不爱国的表现。”

我回答这位女留学生:“中国现在拥有数千家杂志,1700多家报纸,上千家电台、电视台,都在称颂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成就,称颂改革将中国人民从黑暗中引领到光明,不允许有任何批评声音存在。当然更不允许探讨改革前的黑暗是怎样造成。中国现在如果有成千上万知识分子学者,其中99%也以赞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成就与政府为主,只剩下百分之一左右愿意冒险批评中国社会现状的学者,如我这样的人。能否请你不要向中国政府学习那种不容忍任何批评声音的做法?此外,我还想提个建议,各位到美国来,不要仅仅只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美国精神。美国之所以能够保持活力与创造力,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伟大的国家,就是因为它能够容忍各种不同意见。我希望在座各位能够掌握一点民主政治的常识,政府不可能是永远正确的,允许各种批评声音的存在才能让政府少犯错误。”我话音刚落,在场听众鼓掌,一位坐在前排的华人老先生还向我笑着竖起了大拇指。

在皮夹克先生的指挥下,他身边的那位戴眼镜的女士及其他人还提了些问题,曲里拐弯地仍然奔向应当如何爱党爱国这一主题,直到听众对他们那些雷同的问题发出嘘声才算罢休。

对我个人来说,那天的演讲只是我在美国包括德国等地多次同类经历的开始。痛感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对青年人精神的戗害,我曾写过一篇“中国民众‘爱国主义’思想的灌输形成过程”,指出中国从中小学开始就竭力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精神“,但这种爱国主义教育缺少两个基本前提: 第一是只强调人民对国家的义务与责任,却回避了国家(政府)对人民的义务与责任;第二是根本不谈人民在这个国家拥有什么权利,包括纳税人权利。由于缺少上述两个基本前提,中国当局不断祭出的爱国主义口号,承载的内容实质上并非爱国,而是被偷换成热爱掌握这个国家政权的执政集团,最后被扭曲成人民对暴政无条件的拥护与热爱。

美国的托马斯•潘恩曾说过,“爱国者的责任就是保护国家不受政府侵犯”,什么时候中国人能够真正理解这句话,祛爱国主义之魅的任务才算初步完成。

Sunday, November 28, 2010

《零八宪章》与政治正当性问题

《零八宪章》与政治正当性问题


    《中国人权论坛》2009年第2期
   
    
   一个政权的合法基础是什么?在没有人民的明确认可和政治参与下,它凭什么去统治?单是改进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就能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其统治正当性的问题吗?其统治又可以维持多久? 维权律师滕彪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零八宪章》是中国民间社会发出的一个历史性政治文本,其所代表的政治正当性内涵,是当局无法回避的。
   一
   现存的制度是不是道德的?权力凭什么统治?我为什么服从?这是政治学的一个核心命题,也是作为政治动物的人类不停追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涉及到政治正当性(legitimacy)的概念,在评价身份认同、抗议运动、制度变迁、侵犯人权等现象时往往都离不开这个概念。
   
   正当性就是一个政治体制值得被认可。它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按照Patrick Riley的划分,十七、十八世纪之后,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不再建立在"父权制、神权中心、神圣的权利、某些优异人群的自然优越性、政治生活的自然性、必然性、习惯、便利、心理的强制,或者任何其它基础之上"1 ;而必须以同意、认可和自愿的个体行为为基础。在现代性的冲击之下,通过选举、投票等方式对权力进行认可,是当今统治权力的惟一合法性来源。
   
   根据Max Weber2 的理论,人类服从的三个基础是习惯、情感和理性计算;相应地,合法性/正当性的三种类型是传统型、魅力型(卡里斯马型)和法理型。而赵鼎新3 认为正当性是一个关系性的动态概念,他根据民众和精英对国家合法性的感受, 将合法性/ 正当性分为法律-选举型、绩效型和意识形态型。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进步等等统治绩效,能不能使一个未经民主选举的政权具有正当性?正当性是来自过去的还是面向未来的?
   
   Hannah Arendt 在《论暴力》4 中最早区分了正当性与证成性(justification);类似地,S.M.Lipset在《政治人》中区分了正当性与有效性,5 5Samuel Huntington在《第三波》中区分了政绩正当性与程序正当性,6 A.John Simmons更清晰地阐释了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的理论意义。7 设想一个例子:一个妇女A被人口贩子贩卖给B做老婆,假设A未婚也正准备找对象,再假设B对A非常友善,A也觉得他是个模范丈夫,那么可不可以说他的买老婆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呢?首先,"正当性" 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B没有经过A的同意,不具有正当性;其次,B的行为对A有好处,也正是A所需要的,因此具有合理性或"证成性"。但这种证成性不能反推出"正当性"。
   
   二
   1949年中共建政之后,也一直面临合法性问题。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历次《宪法》的序言实际上都是某种对其正当性的宣告。通过梳理历史事件,总结出历史规律和历史目的,从而确立中国共产党统治的正当性。这种简单粗暴地对待历史的方式,无非是想把正当性建立在某些优异组织的自然优越性(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某种历史必然性(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上,其实掩饰不住毛泽东的大白话"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即使它对中国近代历史事件的描述和解释是真实和中立的,仍然无法推论出历史的规律和目的,因为历史本来就没有绝对的真理和永恒神圣的目的。枪杆子里面可以产生政权,但产生不出来政权的正当性。
   
   在现代性的冲击之下,通过选举、投票等方式对权力进行认可,是当今统治权力的惟一合法性来源。注定缺乏正当性的极权主义体制,只能依靠暴力和意识形态,靠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和全民动员来维系统治。这种统治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出现危机,当局不得不进行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适度改革开放来缓和危机,企图重新确立其"正当性"。执政者确信,只要经济腾飞,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可以获得民众的服从,就可以继续压制自由、人权,继续保持一党专政。如前所述,即使在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民众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的情况下,统治者获得的最多只是"证成性",而不是"正当性"。何况在只动经济、不碰政治的跛足改革之下,不但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经济社会领域也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七十年代末期实行开放政策,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十年来经济的确取得了巨大成就,绝大多数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显着提高。但政治体制上的成就乏善可陈。直到今天,中国仍实行严厉的一党专制,政治性结社被严厉禁止,没有独立的工会、农会;没有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没有新闻自由,言论发表受到事先审查,因言获罪者人数举世第一8 ;没有司法独立,共产党控制重要案件的审判;没有信仰自由,家庭教会等宗教团体受到打压,法轮功团体更是被定为邪教而受到惨绝人寰的迫害;没有迁徙自由,户籍制使农民沦为二等国民;没有普选,即使村委会、乡镇选举也是由政府操纵,舞弊重重;没有财政公开,纳税人无法监督财政;没有军队国家化,党牢牢控制军队。人权受到普遍侵害,异议人士、维权人士、上访者、少数民族更是受到系统性的压制。
   
   枪杆子里面可以产生政权,但产生不出来政权的正当性。经济上的成就只是表面现象。首先,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以权贵的疯狂掠夺为基础,造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民众的被剥夺感在增长,对政府官员和整个体制的不满在加剧。2006年世界银行报告称,中国0.4%的人控制了70%的财富。官僚特权阶层年收入是当地城市人均收入的8∼25倍,是当地农民年均收入的25∼85倍。亿万富豪中90%以上是高干子女。中国的基尼系数9 早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成为贫富最为悬殊、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其次,经济发展以低人权、低保障为手段,伴随经济腾飞的是冤狱丛生,民怨积累,广大农民、民工无法公平地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由征地拆迁、司法冤狱、计划生育等引起的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迅速上升:2003年为58000起,2004年为74000起,而2005年则高达87000多起。10 102006年的官方数字为73000起,11 但实际数字恐怕不止於此。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影响也越来越大,比如2004年的四川汉源事件12 ;2005年的河北定州血案、13 广东汕尾东洲血案14 ;2006年的辽宁凌源警民冲突15 ;2007年的广东佛山警民冲突16 ;2008年则有瓮安、17 孟连、18 吉首、19 陇南20 等重大官民冲突,以及震动全球的西藏3.14事件。21 最后,权贵的疯狂掠夺造成了资源的严重破坏、环境的急剧恶化,也造成了社会道德的堕落;在政治恐惧、愚民教育和消费主义的多重影响下,麻木、冷漠、犬儒主义盛行,知识、文化、艺术的发展受到侵害。
   
   权贵的疯狂掠夺造成了资源的严重破坏、环境的急剧恶化,也造成了社会道德的堕落。因此,以经济发展来使政权获得"正当性"的企图,注定要破产。一方面,经济发展只能得到一部分"证成性"。人们要求起码的自由和尊严,没有政治自由,就不会有完整的"证成性";另一方面,即使获得了"证成性",也不等於获得了"正当性",政权的合法基础只能来源於人民的真正认可。
   
   三
   在这种政治结构下,要求非民选的政府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保护人民的表达自由,这本身就是一个人性的神话。无论官方媒体塑造多少个焦裕禄、22 孔繁森,23 当权力来自於上级而不是投票者时,当三权分立和新闻自由阙如时,政府官员的腐败就不可避免地蔓延,对公民利益的掠夺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就成为这种体制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在极权体制的运转之下,体制内的人性力量必然受到侵蚀,或者说洁身自好的人很难在体制内获得重要的位置。极权-后极权体制具有巨大的惯性,由於它建立在暴力、谎言和掠夺基础之上,它无法像开放社会一样与公民进行不断的对话,难以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表面上,正当性来源於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实际上,正当性来源於表达自由。这样它一开始就没有正当性(没有选举和认可),而且为了维持这种统治,它就更无法获得正当性。换句话说,今天的中共既没有开放选举的意愿,也没有开放选举的能力。公民的沟通权和参与权,是一个健康制度的前提;表面上,正当性来源於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实际上,正当性来源於表达自由。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24 因提出法律的程序主义要素而闻名,但他仍然强调,"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乃是实质自然法的核心原则。我认为,在今天,可以对一个政权的正当性进行可操作的评价:达不到表达自由的最低限度,一个政权就没有正当性。这个标准优於"是否存在投票"的标准,因为相关的舞弊、操控和洗脑更难以观察和评价。
   
   《零八宪章》以自由人权为核心,以建立民主宪政为目标。让我们再次回到"买妻"的例子。我要说明的是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关系。B未经A的同意就强买为妻,显然没有正当性,但这不意味着,B就永远无法获得正当性,假如B对A非常关爱,给她带来自由、幸福和安全,允许A自愿离开,这样A就非常可能承认B为合法丈夫,并且履行结婚手续,这种事后的认可使AB的婚姻具备了正当性(当然,这并无法使B的买妻行为获得正当性)。这在现实中是可能的。但是对一个政权呢?能不能想像通过暴力和意识形态建立的一党制共产政权,在政治生活中给公民带来自由、幸福和安全,并且允许公民言论自由、迁徙、离境,并开放报禁、社禁和实行普选?假如它能够做到这些,它就随时可以获得公民的认可,从而解决正当性问题;而假如它能做到这些,它也就不再是原来的它,而迈进了自由民主制的门槛。
   
   四
   2008年12月9日公布的《零八宪章》,25是中国民间社会发出的一个历史性政治文本。它宣告了人权、法治、民主等普世价值和制度转型的必要性,提出了解决目前政治社会危机的方案,实际上是解决正当性问题的唯一方案。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被镇压之后,全世界民主化潮流并未停止,一党专制政权越来越少,中国成为唯一的不民主的大国;在此背景下,《零八宪章》的意义将会越来越凸显出来。
   
   《零八宪章》是七十年代末期以来民主运动、维权运动积累的民间力量的集中展现。《零八宪章》以自由人权为核心,以建立民主宪政为目标,反映了中国民间运动对中国政治未来方向的基本共识。虽然毛派气急败坏,但无论在思想领域还是政治领域,他们兴风作浪的可能性并不大。2004年"人权" 第一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府难以拒绝人权话语的正当性;但是目前的政治权力构架无法使人权得到保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经验上,《零八宪章》呼吁建立的政治制度才是能够真正保障人权的制度。

   《零八宪章》是七十年代末期以来民主运动、维权运动积累的民间力量的集中展现,如刘晓波26 所言,"未来的自由中国在民间",决定前进方向的主要是公民社会、公民运动,而不是共产党高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出恐惧,开始说真话,加入到争取自由的行列中来。宪章主要面向的是普通公民,是对人性和公民精神的呼吁,而不是对政府的谏言、乞求和声讨;它首先是一场公民运动,而不仅仅是政治运动。它也是一个长期的运动,将一直伴随中国实现民主的整个过程。
   
   中国正处在大转型的前夜,这个变局的深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几乎可以说是空前绝后。在转型中,面对重大问题,比如反右、土改、大跃进、文革、法轮功、"六四"等,比如民族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等,《零八宪章》都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并提出了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
   
   这个文本的力量其实不在签名人数的多少,而在於它的内容以及认同这一内容的亿万国民。虽然《零八宪章》只是一个文本或者一套话语体系,但话语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它提供的"社会想像物"将与共产党的马列主义、毛主义、三个代表27 展开观念的争夺,当局高调批判"普世价值"可以算是一个间接的回应。话语就是行动,在压制言论的体制下尤其如此;看看中国有多少记者、作家被关进监狱,看看当局对待宪章签名者是多么紧张,就可以知道。这个文本所代表的政治正当性内涵,是当局无法回避的;这个文本的力量其实不在签名人数的多少,而在於它的内容以及认同这一内容的亿万国民。正如宪章所述,"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
   
   "权力凭什么统治?我为什么服从?"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追问这个问题的时候,统治的根基就开始动摇了。新制度的朝阳迟早要跃出地平线。
   
    
    
(《零八宪章》与政治正当性问题 全文完博讯)

Wednesday, November 24, 2010

《关于两大武术体系的对话》

  这篇对话录题为《关于两大武术体系的对话》(发表在《武魂》杂志上,但具体年份期号未详),这个题目也很让人佩服,因为它是仿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科学家伽利略的名著《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更令人佩服的是,赵先生对武术的起源、人类对武术的欣赏动机的解释,与进化心理学的解释基本相合。这再次说明,只要有科学、实证精神,一定会取得统一的、客观的认知。
  像这样的各行各业中的实证者,我一旦发现,就会不遗余力地介绍、宣传。
  文中我觉得鞭辟入里的话都标为红色以至粗体

 

  拳学家们,请注意。在你们企图把中华武术的神圣说成是有关信仰的问题时,这就存在着你们总会有一天判定某些人为异端分子的危险。那些人声称,武术永恒,而人在蜕化;我说,终于会有一天在事实上或在逻辑上证明人性一贯而武术在堕落。
  我们都恐惧被某个自命的裁判所定罪为“大逆不道”。但更加害怕忍受抑制住对自认为是“真理”的表达。于是,我们,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天津,一方是三十年代全国擂台大赛的优胜者兼组织者、民国时期令许多拳术名家骇异的格斗家,他经历了三十年的实搏和三十年的静思,另一方是八十年代不务正业的研究生,自信持奉着学院派、传统派、逍遥派等社会各层次“正统”的拳术观念,终于展开了一场思想与年龄恰好颠倒的思辩大战。
  今天,交锋者已隔阳阳,然暂居阳间者却鬼使神差地整理出当年的谈话记录并宣告成为自我的叛逆。但愿我衷心崇敬的“对手”的伟大亡灵,能欣然接受我把他奇崛的心魂传之后代,更重要的是——此刻——争论并没有结束。

  对话人:赵道新  黄积涛

  第一天
  黄:(在简短的问候之后)现在,社会上的一些声音很刺武术家的耳朵。比如问:李连杰是不是“花架子”?依霍元甲当时的功夫真能打败现代的拳王或搏击冠军吗?等等,你怎么看?
  赵:我早就没有精力和兴致去验证或判断某个人的格斗实力了。其实,几百年来,偌大个中国拳界就已经无力对拳手的技击本领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与比较了,宣传已代替了较量。但问题是,李连杰先生是学院武星的典范,霍元甲先生是民间拳师的象征,对这两位人物的议论可以引申为目前社会对学院武术和传统拳术所包含技击性的不信任。或者说,对现存的中国功夫的现代社会价值的怀疑。正因为我们的武士和武术界久已习惯于只能听到一种声音,故而,异己的观点便习以为常地觉得“刺耳”而不假思索地一律抵制和压制了。
  黄:可是,中华武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乃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和瑰宝。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已经得到了中国人民及全世界人民的公认。
  赵:这一观点,你可能是从书上看来的,也可能是从别人那儿听来的。而你看的那本书也是从其它的书上抄来的,告诉你的那个人也是从另一个别人那儿听来的。对于这些诸如此类长期人云亦云的说法,有的人觉得天经地义,有的人因畏惧某种无形的恶势力而“难得糊涂”,但是,真理却不一定在多数人手中。如果你没有在世界范围进行过普查或民意测验,怎么能说“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公认”了呢?在你那个“不容质疑”讲出来以前,怎么能够肯定我不会说出完全相反的例证呢?
  黄:难道中国的武艺不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吗?不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和文化的承脉吗?   
  赵:这要看历史上的武艺与现实的武术到底是不是一回事。让我们考察一下十三世纪以前中国流行的手搏、角抵、相扑等技,再来观察一下现今大陆时兴的少林、武当、长拳等术。可以看出,中国拳术的名称未改,承载她的土地未动,传袭她的人种未变。但是,整个拳术体系的模式、内容、观念和方法,除了那套传抄的阴阳五行八卦说,早已背离了自我,面目全非了。说她发展了也好,退化了也罢。原始的祖国格斗文化遗产与其说被她的后裔所继承,倒不如说与今天国外盛行的各种搏击术很近似。那么,谁更有资格追本穷源号称“源远流长”呢?再者,格斗是人类原始生存的本能。中国嘉峪关黑山湖附近春秋战国时期的石刻上画有30人练武的场面,而公元前两千年埃及墓穴的墙壁上同样画着扭打的情景。就是说,“历史悠久”也不是唯有中华武术才能炫耀的专利。可是,武术为什么总爱炫耀她的历史呢?一个二五眼的拳徒总爱把“当年我师傅怎样”挂在嘴边;国际市场上的“力巴头”也爱不厌其烦地向洋人讲解“我们古代的四大发明”。实际上,昨天的贡献代表不了今天的优越。年幼的计算机是古老的算盘所不能匹敌的。然而,这似乎显露出一种心态。以昔日的荣耀来掩盖今日的空虚,以过去的强盛来弥补现在的缺陷。一位衰微、垂死的老人会频频想恋和絮叨着他或往日美好的时光,中华武术多年来的怀旧、寻根又说明了什么?
  黄:中国历代都有数不清的人从事武术,人才济济。而且中国有成百上千十拳种,各具特色。您总不能说中华武术的内含不够“博大”吧?
  赵:古时鲁国人举国都穿儒服,可只有一个儒者。现代的中国有千百万人各自拜倒在如林的门墙之下,可谓洋洋大现,可有多少人能够学以致用、在一生的事业上获得了成功?世界上绝大多数运动,尤其是像足球那样达到全盛的运动,参与者是由比例很小的运动员和比例极大的球迷所构成的,而中华武术人员倒挂,习武者多而观众少,可习武者的一般水平又够不上运动员。那些家中摆放着刀枪剑戟的人;那些在公园里一边转着腰一边海阔天空的人;那些在武馆或操场闻教头的口令而起舞的人,他们究竟算是拳手还是拳迷?他们有多少人能划入你的那个“博大”圈子之内呢?值得忧虑的是,这个圈子内的人数正在急剧地减少,因为现在的社会能使青年人发泄活力的方式明显增多了。好了,我别无所求,只请你在每次“博大之梦”醒来时清点一下人数,看一看青年人在武馆的多还是在舞厅的多?是观看套路表演的多还是看足球的多?另外,中国千百个拳派都宣称自己是独特的,有效的,但有几十拳种及其拳技能够称得上在人体格斗运动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创造?有几种训练能够革命性地改善人体搏斗本能的发挥?由于中国的版图远大于拳术交流的范围,况且拳士多祟尚保守、隐居,以闭塞信息的流通来维持神秘感。长此以往,拳术中同一种概念、原理和方法就会有许多让人记忆不住的叫法,就会有许多被生搬硬套上的哲学道理,就会有许多与攻防无关的门派内稀奇古怪的仪式动作。假如能刨除这些固封闭、宗派等因素所孳生出来的“重复发明”,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归纳,中国的武术就立刻不显得那么宏大了。而“不那么宏大了”的国术的修持者们,一旦遇强敌决战,便千篇一律地变成了“拳击+侧踹+抱摔”,甚至变成了村夫打野架。此时此刻,中华民族上千种拳术哪里去了?这虽不敢说我们的“ 瑰宝盒”内装殓着“空虚”,但起码不该说是如此的“博大”了吧?
  黄:如此说来,中华武术也不那么“精深”吧?
  赵:不,武术与中医学都在运用先秦的哲学,这些东方神秘主义的哲理对自然与人生都产生过意想不到的启示,不能说不够精深。但是,从古至今,混迹拳术这一行当的人,其平均文化修养、素质和水平是否超过常人?如果不是这样,那如此“精深”的文化遗产怎么能被长期地理解和传袭呢?两千年来,儒学在常人中变成了儒教,“精深”的武术在武夫手中怎能保证不被庸俗化呢?此外,能集中体现武术精深的拳术理论在中国拳坛的地位如何呢?一个不学无术的斗拳老手,一个弱不禁风的武学专家,他俩你如何看待?无疑,前者是宗师,后者是牙婆。曾记得,体育强国苏联的优秀选手身边总要有力学家、生物学家、营养学家等专家来亲临指导。而我们的勇士则爱挥拳宣言:“不懂什么拳理照样能揍人。”原因只有一个:我们武术中的那些来自古东方哲学和初等物理教程的支言片语已经“精探”得不食人间烟火了,它是一面使人颇感深邃,耗毕生精力亦不能穷尽的广告招牌,但条件是只有借拳脚暴力的庇护才得以信口开河。
  黄:您所说的太偏激了,也许还有点片面。不知道这是来自您对中华武术的失望、鄙视,还是逆反心理?我们看待中华武术应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而不是只提取其阴暗面。
  赵:准确地说,这来自我对中华武术的热爱。请问,爱武术的人就一定要全盘肯定武术吗?医生指明严重的疾病是不是对病人的爱呢?
  黄:这要看病人是不是患的不治之症。
  赵:难道今天的中华武术已患上绝症了吗?不可救药了吗?要么,干嘛这么忌讳听到自己的弱点和病因?干嘛那么害怕摘掉假面具呢?爱,至少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对父母的爱,即忠顺、自谦和体谅,另一种是对儿女的爱,这需要直率的训导和剖心的点拨。关键是,你把武术当成你的家长和偶像,还是拿来用作提高人体某种能力的工具?中华武术她今天需要奉承还是批评?倘若两者她都需要,我想地听过太多的信徒太多的“拜年用语”了。为了全面起见,她也该听听偏激而又片面的初诊了。
  黄:但是,有许许多多的武林人士很难接受与忍受您这种表达爱的奇怪方式,他们不会理解您为什么“作为中国人还骂中国拳术”,他们会认为您是个怪人、叛逆或危险分子,有些人可能还会来找麻烦。
  赵:是啊,或许中国武林最大的缺陷就是从来不承认自己有缺陷,一场学术争论很快会转变成一次人身的攻击和迫害。然而,一名拳术高手或其它运动项目的优秀选手在全国或国际大赛上失利后,会向一个斥责他的观众、评论员或指导者提出挑战或进行较量吗?不会,只有那些不开化的善男信女才会以行动疯狂地铲除异教徒。虽然这股长期游荡在中国疆域内的无形恶势力远不及中世纪罗马教廷那般威风,但中国许多拳师和武术工作者,忧惧1600年意大利鲜花广场烧死布鲁诺的那把火在当今的中国武坛上会重新点燃。所有这些只说明了一个事实,目前,中华武术的主体已经脱离了技击术、脱离了艺术,脱离了哲学,只留存下了信仰,走入了宗教
  黄:传统的拳术体制确带有宗派色彩,但并不是宗教。这毕竟不同于佛教、道教、儒教,也不似基督教、伊斯兰教、东正教。
  赵:你所提到的这些著名的古教毕竟与近代的宗教不同了。近代宗教的一个特点是趋于小型化。自清代以来自莲教、八卦教、一柱香教、天理会、一贯道、义和拳等等袖珍教派如雨后春笋。同时,也是武术派系多分化、小型化的高峰时期。而近代宗教的另一个特征是它不像以往的宗教那样以神话,历史和哲学观念作为经典,以人或人格化的神作为偶像。近代宗教崇拜无形自然的神秘,并喜爱与某种实用的技艺相结合,这样,某种信仰与格斗术结合便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拳术;某种信仰与养生术结合便形成了气功。同样,武术被枪炮取代了军事舞台的主角地位,还未转化为充分发泄人类某种情绪的竞技体育的空虚、迷茫时期也非常需要信仰的支持。实际上,学者们已不必为“像少林寺这样的佛门净土怎么会孕育出徒手杀生的拳术”而大伤脑筋了。林清的八卦教血刃紫禁城,就是“五女传道”书与梅花拳结合的产物吧。义和团席卷华北,也是靠神符和拳术拼凑起来的“神拳”来聚众的呀。再者,传统拳术哪一门派没有自己的偶像,仪式和清规戒律呢?
  黄:宗教也是社会的需要,武术即使变为宗教的一种又有什么流弊呢?
  赵:是的,宗教可作为人类信仰的栖息地,可作为受生活重压及心灵创伤之人的救治所,可作为重新得到保护感和关怀感的大家庭。然而,一种强烈的信念和愿望,如果是超越尘世的,那它最好进入一种纯粹的宗教。否则,如果长期萦绕在某种实用的技术之上就会使人像吸毒一样,溟溟蒙蒙地分不清现实与虚幻,就会使人在正义和神圣的感觉下去干蠢事。中国武术界的愚忠、保守、浮夸、宗派、排异、国粹主义;武术门派间的内争、相互轻视、勾心斗角,以及令武道内外人士蔑视、厌恶、敢怒不敢言的一切丑陋现象全都与此有关。依我的浅见,中国武术的当务之急是摆脱宗教性,真正进入科学和体育运动。不要等到打一场拳术界的“鸦片战争 ”后再来反思,也不要待到“八国联军”在擂台上叫阵才刚猛醒。好了,我曾写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你有兴趣就拿去看看,咱们明天再谈。

  黄:明天请您谈谈有关武术的技击性和艺术性方面的问题。

  第二天
  黄:昨天,您好像在摇动着古往今来我们对中华武术的信仰基础,可对我来说,即使中国武功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辉煌也无关紧要,因为我们年轻人,从灵魂的底层所极度渴求的对武术的痴爱,粗俗点讲,却是那些能够用来“打人”的学问,也就是用体能征服他人的格斗和格斗训练所包涵在拳术中的“技击性”,仅此而已。
  赵:这是实话,你不像其它拳师一边虚伪地把“打人”划为肤浅和罪孽,一边冠冕堂皇地谈什么武术技击,谈什么哲学大道。假设有一门拳术,内含十几个功法和几十个套路,自称有天下最深奥、最厉害且说不尽的东西,但却没有培养出任何人材,每个门徒都不敢对所学有丝毫的怀疑,而是怀抱着自矜和狂想乐融融地练拳终生,请问:你对这门拳派作何感想?
  黄:我觉得那是在欺骗!
  赵:可你不觉得在今日的中华武功内暗藏的欺骗是不是太多了吗?有人留着仙传异术、古庙秘技之类的旧把戏,有人玩着现代科学最前沿或名人遗物、笔墨、照片的新花招。
  黄:那些卖狗皮膏药的大师就由他去吧,“中国的武术具有很强的技击性”这就满足了,让我们深信,我们的祖先留传下来的技艺在世界来讲是最好的。
  赵:且慢,历史上的事情我不敢妄言。只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的武术中最大的骗局,我认为就是所谓的“有技击性”。真不知有多少青年入受到了引诱,走入了歧途而不能自拔。
  黄:如果我设听错,您是在谈中国功夫根本没有技击性。
  赵:也没那么绝对,有些技法还是包含着较高的技击性和潜在技击性的。但可以肯定,当今中国武术在整体上是极度缺乏技击性的。以全球格斗界的战略眼光看,可以说已丧失了技击的竞争能力。
  黄:真难以接受,先让我们看看武术表演赛,那些体育学院武术系所学的,专业或业余武术队所练的,武术观摩表演所赛的,武打电影电视所演的各种中国功夫这么说来都是些“花拳绣腿”了?
  赵:在公开发表和宣传的媒介内可能还没有人愿意或敢于公然宣称:学院武术是“花架子”,但那些“正宗”的传统武师也没有人承认它有“技击性”。甚至武术队中练传统拳术的人也难免被讥为“披着传统拳术外衣的长拳”。
  黄:学院武术是以套路为主,然而,套路练习也能提高身体各项运动素质,从而也间接地增强了技击能力。同时,套路动作来源于格斗的模仿,只要精熟套略的单练与对练,在实用时将招式“拆散”,不是同样也能应付格斗吗?所以,不能说学院武术套路没有技击性。
  赵:如果说能够提高运动素质的锻炼方式都含有技击性,那蓝球,游泳,登山等大多数体育运动也都应算作技击术了。我以为只有完全针对格斗需要,特意发展那些直接专用于格斗的素质和技术,才称得上是技击训练。而套路和一些功法和打法并不属于这一范围。至于“拆招”,或称拆手、散手等,只不过是套路家和幻想家的托词和借口,它在师徒“说手“、同门“喂手’、同道“听劲”等友善的场合还能派上用场,可一旦遇到生死、荣辱悠关的角斗,持续十几个钟头的对奕尚不能照搬棋谱的“套路”行事,在瞬间的强力冲撞中,有谁能把套路中的招数“串珠”拆散,并挑选出最合适的一个来呢?其实,实搏与套路对练用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神经,一种神经的磨练不能促使另一种神经的改善。再者,每天把百余十招式连起来过上几遍能有什么效果。
  黄:当然了,真正的中国武术的技击精华是在民间,在传统拳术中。当前,广大民间武术家高喊“重视技击”,“重视挖掘传统”,就是要重新振兴中华武术的技击雄威。
  赵:“文化大革命”前后,以长拳为主的学院武术作为破旧立新的革命行动由官方强制推行,而其它拳术遭到了中世纪式的压制。像我们这样的人如果谈论技击就成了“扰乱社会治安的教唆犯”,后来,由于禁令的宽松,老拳师开始为技击叫屈了。学院派好像也放下些架子,不耻到民间去挖掘些什么了,但他们“挖”出了什么?被“神化’的死尸,发霉的手抄本,信口雌黄并倚老卖老的庸人。结果,技击真被重视真被提高了吗?我不否认挖掘者们害怕招贤纳士会危及自己地位等因素的存在,但我感到更主要的原因是,那些来到中华武术的传统之地的淘金者所能见到的只是昔日豪华宫殿的陈迹和焦土。
  黄:传统拳术也缺少技击性吗?
  赵:传统拳术责怪学院武术是“花架子”,并不等于谈自己就是“真功夫”。不错,学院武术回避技击,传统拳术追求技击,但追求并不意味着富有。“重视传统技击”的潜台词是:重视他们自己。今天的传统拳术与学院武术一样以套路为主,并混入了冒充古拳法的套路新作品。从打法上看,在攻防技术中曰经掺杂了大量象征性动作和门派仪式动作。这些动作与技击无关。从功法上看,仍保留着很原始、低效的操习,与其说是增长格斗实力,倒不如说是在祈祷、苦行和磨炼耐心。现在,我说不清有多少万中国人正在苦练传统拳术,可我也说不出有谁敢站出来向国际拳坛挑战并称王世界。倘若我们不承认我们的人种先天不济事,那就不得不承认我们引以为荣的民间传统拳术在技击方面已经是老牛破车、干疮百孔了。
  黄:可是,当外国的拳术家、大力士和冒险者到中国叫阵,老一辈国术大师们以传统拳法大败洋人,大振国威和拳威,假如没有技击性怎么能行呢?
  赵:既然有这么多打败洋人的壮举,我们怎么只听到了胜利者这边的传闻,却看不到失败者那边的报道呢?可能是外邦也忌讳提起他们所走过的麦城。那么,中国人是不是也很难启齿许多被洋人打败的“耻辱”呢?所以,几十年间中外较拳的胜负比例至今仍不明朗。况且,如若说武松在景阳冈上打死了只猫或许就不能成为千古英雄了,而我们的拳手都遇到些什么水平的洋人呢?我的师父遇上了俄国“大力士”,我本人也遇到过丹麦“拳击家”。还有一些同道遇见了各种冒险者。其实,我们的对手—击即溃,根本未形成真正的格斗。中国传统的拳术并没有遇上“真老虎”。那时,打败洋人后虽很出名,但真正的对手还是本国人。在杭州和上海的“ 拼命擂台”上,没有外国人敢报名参赛,而练着正统的传统拳术的那些正宗的传人,不管是凡人不理的高僧仙道,还是前呼后拥着的地方武圣,不是被打破了头就是被吓破了胆。可优胜者虽然在自报家门时都是五花八门的传统拳派,但他们无—例外地在传统拳术之外“另吃小灶”,暗地里另搞一套自己特有的格斗训练。
  黄:可掌握中国功夫技击真髓的人从来不愿抛头露面、显山露水。
  赵:不一定。他们是虚怀若谷呢,还是色厉内荏?多灾多难的老百姓如果感觉“清官”也靠不住时,他们只好祈求菩萨和侠客来作最后靠山,一个是人模样的仙,一个是仙模样的人。两者不必真的拥有法力和技击真髓,只要东躲西藏,保持住玄妙的泡影不被戳破,就能使百姓安心去崇拜了。
  黄:您是否有证据来证明这一观点,来否定中华绝技失传或秘而不宣的可能性呢?
  赵;我的证据是没有人能够拿出菩萨和侠客令人信服的证据。另外,在那些与世隔绝的不毛之地,消息闭塞,交流不便,物质贫脊,隐士们如何能启发悟性,拓展眼界,避免徒劳创作呢?又怎样能通过大量“见手”来交流技术,衡量自己?否则,又是怎么知道他们技高一筹,掌握精髓呢?生活问题怎样解决,营养哪里补给,资金、器具谁来提供?如果自食其力,花大量精力安排衣食住行,训练效果怎能提高?至于武术的失传我倒觉得不一定都是坏事,虽然某些技巧的失传或濒于失传令人惋惜,但这毕竟是自然的清洁工,通过失传更多地淘汰掉无生命力的、不实用的、低效率的和繁琐零乱的东西。
  黄:是不是我们所说的“技击性”是两种不同的理解,指的不是一回事。
  赵:很可能.“技击性”本身就很含糊。那么,你所指的“技击性”是什么呢?
  黄:说不好,仿佛是讲“很厉害”,“总能赢”等等。
  赵:是的,但应明确技击性对拳不对人。在格斗中,一个人获胜只能说他当时的状态好,一个人总能获胜也只能说他实力强,只有练同种拳术的许多人在许多较量中胜利的比例明显高,技击性在统计中才显露了出来。而用“未遇敌手”之类来标榜有技击性则是白费口舌。
  黄:您是说技击性就是格斗获胜的概率。可是,在拳击赛上,摔跤手会失败;在摔跤赛上,拳击手会吃亏,那这两种拳击哪个技击性强?
  赵:这恰恰说明“技击性”都是相对于固定的较量方式而言的。不论是公开的比赛,还是私下的争斗都有一条公认的或默许的规矩贯穿其中,拳技越适合这一规矩,它在这种较量中的“技击性”就越强。然而,也存在着这样一种“规矩”,它除了要求只可借助人体自身的能量外,没有任何规矩束缚,它常见于仇杀、决斗等极端暴力的较量形式上的自由搏斗,拳术在这一较量形式下的技击性似乎是一种“绝对技击性”。在理论上我们所神住的拳术都应具有较高的“绝对技击性”,可实际上却极难确认、衡量这种技击性。因为这样做不但伤亡大,而且使观众感到残酷、恐怖且毫无“技术”可言。其实,广大民众心目中的“技击性”并非完全指拳术的杀伤力,而是要满足一种“以雄健、精巧的技艺来征服他人”的心理需要。这是格斗中文雅与粗暴之间的中庸之道。像现在的散打、推手和套路表演那样“文稚”得过分,就很难引起人民的热心;而像远古的相搏和角斗那样“粗暴”得过火,也很难不使大众心冷。
  黄:我们梦寐以求的武术技击竟是一种主观上的满足,或许观众和拳迷如此,但中国的武术爱好者都想亲手把自己变成宗师和侠士,虽然他们的希望很小,可他们除了有时抱怨得不到“真传”外一生锲而不舍。假如技击性不是客观实在,那他们追求武术的动机是什么呢?
  赵:对于喜欢观看武术的人来说,他是为了借运动员作为自己的替身来发泄本能的好斗愿望;而对于喜欢练习武术的人来说,他是出自于本能的恐惧。恐惧有多种,看见死人与看见活虎时的害怕是不一样的,站在高处、当众演说等不安感也各不相同。不要以为恐惧只是懦夫和窃赃的行为而与勇士和豪侠无缘,恐惧也是健康的动物或人类面临各种危险的自我保护本能。那么,人生最大的恐惧是什么?是对未知神秘的恐惧。在“可怕的情形”到来之前,比如:死亡将近,罪犯在逃,在上赛场或上战场之前,对吉凶未卜的命运面临抉择时往往处于恐惧的高峰。另外,天不怕、地不怕的好汉也会拜倒在神龛的脚下,假如他对神的一切了如指掌还会下跪吗?青年人从熟悉的家庭走向未知而神秘的社会,他迫切需要某种“力量”来充实自己,来驱赶恐惧。他需要些什么“力量”呢?是法律,是道德,是宗教等等,然人类最原初的本性要求首先是对自身肌体的崇拜。人们总愿无条件地选择自己的拳脚来充当最可靠、最应手的武器,于是敬佩搏斗的胜者自然成为安慰心悸的法宝,这也许就是练习武术追求技击性的动机。
  黄:人的这种动机不是很荒唐吗?现代人类对抗的致胜法宝早已让位给枪炮和原子弹,武术的出路是不是从“技击性”转移到“艺术美”,通过人体“动”与“劲”的操练和观赏使人享受美的体验和遐想。
  赵:也可以说:今天武术的价值就是能给人带来美感。但这种美感却不像我们通常想得那么简单,设想—名精力旺盛的年轻人,对他来说写诗、钻研科学是享乐,而攻击别人、挑逗异性也可能是享乐。进取与犯罪皆出自人自动寻找生理上快乐的感受,而各种人与动物没什么两样的快感经过长期的社会搅扰,逐渐被抽取出经络,再根据时代的需要雕刻成我们活着的人所喜欢的样子。这样,低级的欲念便摇身一变成为高层次的美感了。武术的美类似一种群居社会对雄性美的折服。它能使脱离父母关照的人感到了能继续得到某种强大势力的卫护和宠爱。所以,武术中那些情随事迁、因人而异的“艺术美”也是以统一而永恒的“技击性”作为基础的。套路只能是技击的寄生物,假若硬性独立出来,则立刻会找到其它寄居地,比如,依附舞蹈,成为一种权仿格斗和格斗故事的舞蹈。当然,也可能像学院武术那样变成体操,像古寺绝技那样变成杂技,像气功武术那样变成魔术,像民间拳派那样变成宗教。
  黄:如此说来,武术朝着套路和技击双向发展也是错误的了。
  赵:即使套路与技击能够分离,目前它们已被分开了吗?武术界为什么总想哄骗初学者,让他们以为套路练习是未来技击的根基,预先安排好的对打和推揉是技击的样板,而奇式怪招、搏人丈远是技击的目标?武术中套路与技击一直关系暖昧,它们往往根据拳师的需要时即时离。技击家虽蔑视套路,却时常用套路来掩饰技击的单调;套路家虽像叶公于那样见不了“真龙”,却常常以技击来装门面。好,时间不早了,明天再谈怎样?
    黄:到时请您着重谈谈中国武术的内容。  


第三天
  黄:您独到的武学思维令我心里时常涌出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可您对当今中华武术的技击威力的怀疑和否定又使我心中忐忑,当然,我知道少数拳法和高手即使再“厉害”也救不了中国武术。但是,如果真正叫人心服,恐怕还得更具体地对中国拳术的主要“经络”的结构进行剖析,指出其中的弱点来。其实,我也曾很讨人嫌地向许多拳术家请教过他们本门拳法及整个武术的不足何在,可“回答’只有三种:第一种拳师自称才疏学浅,不具备指责拳术的资格,并劝我老实学拳,勿胡思乱想;第二种拳师借此痛骂旁门或旁人,其中多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的私怨,而与学术无关;第三种拳师则表示不满,好象说:“呸!你这叛徒,大不敬,大逆不道之流。我的拳术中国第一,中国的拳术世界第一。”
  赵:可他们都在对你说:“我们都很害怕”。害怕触犯了那个东西,害怕看清了那个东西,害怕得罪了其他的害怕者。实际上,那个东西不是现实中的国术,而是幻想中的国术。拳术在幻想中越传神,在现实中就越失真;而拳术在现实中越贫乏,就越想用更神圣的幻想来弥补。中国武术理论和技术的破裂由此与日俱增了。
  黄:您愿意具体分析一下中国的拳术吗?
  赵:只是时间不够。这样吧,这里只谈主要的轮廓,每一方面也只是“点到为止”,且不受条理层次的拘束,另外,国术的优点你我已经听得够多的了,这里只谈缺点。
  黄:好。首先您对武术分内、外家或按地区分类怎么看?
  赵:中国技击若想发展,现在试行的拳术分类法必须全部打破。这倒不是说这些分类很不合理,而是说这些分类只能部分地划分拳术的演练特色,而丝毫不能说明拳术的技击特点。拳术类型的分割应该是“打”出来的,而不是“练”出来或“编”出来的。它应该反映人体和不断翻新的技术,而不是千百年一成不变的宗教式的门派习俗。少林、武当、峨媚、终南等分类恰说明了古时交通不便所带来的交流障碍,今天早该成为陈迹了。而内家,外家来源于尚武的书生为抬高身价而妙笔生花,然而谁也不愿承认自己是“外家”。其实,在荣辱生死悠关之时,谁的拳脚都是“无家可归”的。
  黄:可内外家的划分至少代表了拳术的刚与柔。
  赵:“刚柔”的意思更加含混和泛泛,它只能作为拳师对其他门派品头论足的口头禅,一旦用到自家的拳技便都“刚柔相济”,“内外兼修”。好象自己总是站在 “刚”与“柔”的居中点上来评审别人是“偏刚”还是“偏柔”。太极拳等柔技真的靠“四两拨千斤”来闯荡江湖吗?“以搏人为主”的形意拳为什么属于“内家” 呢?西洋拳击也是人的创造,那它是“刚”是“柔”呢?
  黄:但“内外”和“刚柔”的学说毕竟导致了深奥的内功练法,即由意到气再到劲贯通法术的发明。
  赵:“意、气、力”,“精、气、神”等等和与之相应的内功修炼是很难用正常的语言说清楚的。它似乎是自己暗示自己产生种种舒适和强壮感觉的方法,也可以说是某种宗教符号式的召唤。但在技击上都不大灵验,至少有许多新的理论同它一样有效,甚至比它更实际。
    黄:那么,您认为中国武术在打法上有什么欠缺?
  赵:国术的打法忌讳太多,除了避讳某些不约而同的东西外,各门各派还有各自的禁忌,譬如,每门拳法总忌讳与其它的拳法雷同,于是追求奇异,冷僻成风,说一个练八卦的很像大极会使他难堪,说一个练形意的很像拳击他会觉得耻辱,要知道最能表现拳派风格的并不是打法,而是故意摆出的门派礼节性招式。这类招式在表演和对峙中还算有用,但在短兵相接时则完全是多余的,笨拙的。另一个忌讳是怕摔倒。在中国民间的徒手格斗较量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除两脚之外身体任何部位着地都意味着失败、屈服和“栽跟头”。所以南方器重“马”,北方推崇“桩”。国术也多要求步距大、重心低、上身中正,殊不知这种四平八稳的技巧实用的代价是什么?其一,在“抬腿半边空”等影响下,失去了下肢的进攻,特别是极富杀伤力的高踢和高膝强击。其二,中国最优秀拳种中的“蛙劲”只不过是力求使动量沿人体某一路线尽可能低损耗、长距离的传输。还没有自觉地利用不平衡所产生的大质量部位的惯性运动来发力。其三,时时提防“失重”必阻碍步法与身法的闪动和灵巧。上述我们所丢弃的东西也正是现在国际搏坛最宝贵的东西。传统拳术是“老人拳术”,“老”是圣贤、权威和高深的同义词,而老年人当然是抬腿艰难,倒地危险了。这样,在授拳时掩盖“圣人”弱点的托辞自然就是拳术忌讳“不平衡”了。但是,拳术并不仅仅是摔跤赛。以失稳换来凌厉的一击,即使倒地也值得。打法我就先说这点吧。
  黄:下面您谈一谈练法好吗?
  赵:我们的拳师总喜欢在招数和打法上寻求独创和隐秘。其实,真正独特的、能保密得住的是训练,俗称功法。训练方法决定着拳术的优劣。而中国现存的传统功法基本上是低效的。表现为“功夫上身”所花费的时间太长,即使有了“功夫”也不完全在某种格斗中顶用,并易出现伤害、劳损和疾病。训练是一门庞大的综合学问,决不是几十年如一日、起三更、练三九就能成功的。在这儿我不多说了,我只谈几个“错位”:首先是练法与用法的错位,不管哪门拳法都以不能散打为耻,可哪门拳法把大部分时间花在散打上呢?国术大师们在练功上有两个很可笑的错觉,一是认为真搏实打是拳术的最后一课,只有“功力”精纯后才能试着临敌;二是认为精熟了推手、对练等近似格斗的技能就等于提高了真正格斗的水平。当然,在低陋的条件和训练术下很难实现肉搏,业余拳迷也不愿总是肿脸瘸腿去上班。但拳术想上高层次,“错位”就必须弥补,最终的决战怎么用,学习的开始就怎么练。另一个“错位”是疲劳和强度,民间拳手只知天天长时间埋头苦练,实行低体力消耗战术,自身的肌肉,神经等格斗所需要发育的组织并未被充分刺激。他们对更新训练器具、设备或请助手陪练有一种天然的憎恶,他们更愿意在黑暗或无人的角落里独自比划和默想。我真搞不清武士们是为了人生而借助中国武术,还是为了乞求“中国武术”的怜悯而苦行。此外,理沦与实践有错位,技术与素质有错位,公开性操练与闭门秘练有错位……我就只举这几例吧。
  黄:那武术界的体制又如何呢?
  赵:我们先不谈官方武坛的组织方式。仅就民间拳界而言,学生藏在心底的选择明师的标准是什么,历史不明的神秘老头儿为最佳;能椎推搡搡,会高谈阔论的居中;不能打,不会聊,只在拳术某一方面有研究的则很勉强。虽然人人都说这样不科学,可某“大师”道临时却人人都动心。另外,一师多徒制的“牧羊式教拳”能培养出高材吗?授拳不同于中小学,它需要师生更密切的接触,科学到了高水准也需一师一徒制,拳术则应更进一步,施行“多师一徒”制,只有各派拳师,体育专家医学家营养师等等与技击有瓜葛的领域的方家通力合作,才可能造就出中国真正的高手。
  黄:这些天咱们的话题总是围绕着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华武术,您乐意更进一步对传统拳术的具体门派进行批判性的评价吗?我知道过分具体有时会伤害某些人的信仰和自尊,我不想在无情地解剖拳学时造成人际摩擦。所以,只想请您将中国名的不足之处列举一二。
  赵:咱们先谈形意拳和八卦掌怎样?
  黄:好,从传统上讲您是形意八卦嫡传,您和韩慕侠是张占魁门下最有名气的学生,从自己的门派“开刀”令人敬佩。
  赵:别那么说。咱们先谈谈形意拳,如果说二、三十年代全国擂台上的优胜者中形意拳手居多,那现在的形意就“差劲”多了。原因是最讲究“合一”的形意拳除染有国术的通病外,还有“不合”之处。首先,“招”与“劲”不合,形意是“打人”的招“推人”的劲,用在击打上吧,拳掌发出只能打动对方,力量少有破坏性;用在推揉上吧,伸掌伸拳又难以将对手远掷。其实,形意拳家至今未搞清形意拳是专用于“散手”还是“推手”的技术。此外,“形”与“意”不合。都在高唱“形意并重”,都在走极端。一些人讲求“形骸”成癖,一些人追寻“意念”成疯。前者被三节、四梢、五行、六合……捆成了五花大绑,后者则躲在幽处独享精神激战。还有“拳法”与“功法”不合。谁要是想终生若练五行拳、十二形、杂式捶或直接用拳招来格斗就能“升堂入室”那就太天真了。人们喜欢把形意拳与西方拳击比较,但人们也害怕这种比较。中国事就非要纯而又纯地“走自己的道路”,哪怕是与洋人的拳技有一点偶然的巧合也要立刻删去。可依我看仅就训练方法和比赛制度而言,形意拳就该好好向拳击学习。
  黄:形意八卦的出现是不是想用八卦掌来弥补形意拳的不足呢?
  赵:形意八卦的互补最初来源于董海川、郭云深及门徒间良好的私人关系,后由张占魁创拳,但形意的欠缺不是八卦都能补上的,八卦掌也有不少缺点,同样也不是形意能补的。例如,八卦掌有层很厚很厚的“皮”,不易看穿,外观却给人以复杂和神秘的感受。使人着迷,也使人上当。第一层画皮,是董海川和继承者们的侠义故事,“水分”极大。第二层表皮,是八卦学说往八卦掌上硬套。历代八卦拳师谈掌法必言易理,但没人真能找出它们之间的一丝必要的关系。除了哲学启发外,在格斗中推敲阴阳八卦,就像点穴、气功、轻功一样,是一种精神上的胜利法和麻醉法。第三层真皮,是基本掌法与实搏打法混为一谈。就连八卦大师也在苦思冥想:这些变化莫测的换掌游动究竟怎么“用”呢?那些用“�泥步”来绕对手飞转,以八个方位来打击“中心点”或凭抽身穿掌来绕到对手身后的妄想是教唆自己和他人当“炮灰”。在三层“皮”之外的爱好者撑着双掌,在精确的小圆圈上,像初学滑冰的人蹑手蹑脚地蹒跚着,不时地换掌亮出了几乎人体所能达到的最别扭的姿式。这难道就是传奇、圣典、怪招三位一体通向“雪花山”的捷径吗?
  黄:大极拳在理论上和健身上是最受世人青睐的,但人们仍怀疑如此软慢的拳法怎么能应付暴力呢,而太极拳手则笑话人们的无知,他们有一套刚柔转化的深奥道理。
  赵:一个外行,由于没有成见,他的印象往往是正确的。太极拳有自己的较量方式——推手。干嘛不仅此引以为荣呢?非得是专门用于你死我活的决斗的技术才算是拳术吗?民国时期,大极拳家曾公开辩解:太极拳手之所以在各类技击赛上成绩不佳,是因为太极拳太高深,人们难以掌握的缘故……这是掩饰,还是坦白?太极拳理论文辞瑰玮,堪称传统拳谱楷模。其主线为一绝顶的阴阳辩证关系。你要“刚”吗,那就尽量地“柔”,柔到莫此为甚处,突然变成纯粹的“刚”;你要“快” 吗,那就尽量地“慢”……且慢,这套“物极必反”的哲理很诱人,但有谁灵验过吗?不,你若能偷窥到那些发劲放人脆快的太极大师关在庭院内都秘练些什么就会明白的。
  黄:您是说太极说在某种程度上哄骗了那些渴望技击术的年轻人。那么,少林拳是否就很直率呢?它讲究刚、快、猛,也是拳打脚踢并用。在人们的心目中,少林武僧是中国拳坛的实权派和最后王牌。
  赵:明代的将军就是以你这种心情去拜谒少林的,但是他们失望了。今天许多少年逃学离家奔向少林,他们也同样灰心了。千百午来各地少林人总向往着练出这种或那种常人难以达到,甚至常人难以想到的功夫。其实,这类惊人高功充其量也只能算作某种杂技。插砂、拍树、跳坑,踢桩、卸骨、点穴、一指禅等等等等,对格斗训练而言是落后的“土”办法,但加上点魔术在表演开石、上吊、挨棒打、手指倒立等倒颇为引人入胜。我记得,马良的“新武术”和现在的“武术”,这些连传统的花拳绣腿们都责骂的“花架子”,是脱胎于少林拳术的。我记得,二、三十年代,那国术的“最后王牌”军在拳台上被乳臭未干的后生追得抱头鼠窜的场面。少林门少有文人的参与,处于理论真空下的放任自流,它的轮廓很实际,但细节很不科学。
  黄:您对南方的拳种怎么看?
  赵:南拳各派从外表上看是一种自己与自己的肌肉较劲的拳术。对于内部细节恕我未学肤受。但从二十年代末国术游艺会上看,南拳手一般是南风不竞、一触即溃的。
  黄:最后,您能谈淡您自己创造的拳术吗?
  赵:我的“东西”是从错误和失败中泡出来的。我年轻时争强好胜,总爱充当一些名家的“打手”来和另一些名家争个高低。漠视他人,特别是失败者的长处,这不但阻碍交流而且伤害感情。另外,由于与中国武道的意识主流分歧悬殊,故始终与武术界保持着距离。至今有人叹我怪癖执拗、不识时务。起初,为解释传统劲法编了一趟“心会掌”,其实它只是个套路,并不能有效地提高人的格斗能力。现在才着手把给我带来益处和我认为较有效的训练术和交手术总结起来,补充“心会掌”。但是,世界徒手竞技的方式在不断变化,我的“东西”也在不断被淘汰掉,不会自己“找岔”,自己更新,就谈不上先进。最近,我对“心会掌”中下肢爆发力的训练就很忧虑,至今还未解决。我更希望有后生对我批评。
  黄:可以看得出来,除此之外,您还为中国武术的现状和前途而担忧。今天,已有许多人对中华武术的未来进行过种种预言,您对这些预言抱什么态度,您认为哪个可能实现,或者您对中国拳术的何去何从作些什么推断呢?
  赵:我不是算命先生,自然不能推测国术哪年能称雄世界,哪年消亡。但咱们能试着分析一下国术的前景。明天再谈怎样。


  第四天
  黄:几天来,您站在另一个高度,把武术血淋淋地剖开,使我们这班乐知天命的人感觉到一阵阵地颤抖,我想会有人说咱们这是在无事生非、自寻烦恼的。但是,您很像隐居在武林深处的一位痛苦的先觉者,自然会先天下之忧而忧,不断向人们发出危急警告的呼号。今天,您是否愿作为一个明师为我们年轻人,为我们的武术的未来指明发展的方向呢?
  赵:你知道当今中国武术界最危险、最丑恶、量强大的“拦路虎”是什么吗?是独裁,是武道内部已经司空见惯了的专制。这是一套从上到下复杂的关系网。其中关键人物有两个:其一,门派中的头人,包括祖师爷、老师父等,谓之“拳霸”。其二,与武术有关各部门的某些政府官员,可谓“官霸”。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嗜好——发号施令,教导徒弟或下级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
  黄:这有什么危害吗?
  赵:拳术是人的文化,人是最关键的因素。而这“两霸”最出色的能耐恰恰正是压制人,尤其擅长迫害那些比自己更有才华,而又不怎么俯首贴耳的人。另外,作为副业,他们也不时地杷别人的成果和功劳窃为已有。请你特别注意:哪个地区的武术界死气沉沉,一盘散沙,那里头就一定有拳霸官霸。让“花架子”肆虐,而不敢真搏实打,是因为“官霸”不敢担责任,“拳霸”害怕栽跟头。
  黄:那么,谁是“拳霸官霸”呢?
  赵:你应该问:“谁不是拳霸官霸”?我们这帮老头都或多或少地有些“霸”气,只是多数人自己不觉得罢了。当然了,谁也不想当恶霸,但在这个武术体系下,不管多么善良、谦虚的人,一旦被捧到了某个高度立即便身不由己了。有一种伟大、正义的感觉推着飘飘然渐入化境,看每一个武术爱好者都欠自己的情,看他们都处在蒙昧的状态等待着自己的教化。于是,把自己那点经验一滴一滴地挤出来,调追随者的胃口,并尽可能多地换取崇拜者的钱财和赞颂。结果怎么样,青少年、叛道者、创新家……这一群最容易出现拳术英雄的人,也是最脆弱、最没地位的人被一“网”打尽了,变得温顺、圆滑了,其中的宠儿慢慢地也熬成霸业,再进一步压制他的后辈。总之,武术遭殃。所以,那些宗师、权威、武术家还是闭嘴吧,除了就某些问题进行一番平等的讨论外,最好不要以天然的坛祖和领袖的面目为拳国的子民指点迷津了。
  黄:那么好的传统怎样继承?老一代人怎样用经验来扶植下一代呢?
  赵:庸师往往把年纪当成经验,用来驯服徒子徒孙。而明师的任务是为学生尽快超过自己创造外围环境。“经验”应放手让徒弟去闯、去干、去创。干出来的经验使师徒俩都受教育,这才是正常的扶植。但绝大多数老拳师却觉得这样做不合算。因此,你们年轻人不要上当,如果你的老师真要把你培养出来,或许他在人格上和生活上需要尊严,需要你的尊敬,但在学问上在技术上他决不能作你的家长,而应作你的伙伴、你的随从。如果他觉得这样作师父吃亏,那你就不要再理睬他,应远离他。最多他也只能搬出那套“武德”来咒骂你,可你却保住了事业和青春。
  黄:可是,武德一直是侠士风度的标准,中国人高层次的道德法典。
  赵:过去可能是的,但现在的实际效果是什么?“武德”在中国的半空中悬了千年,谁也没有看清它的全部内容。“杀富济贫”之类的豪言的现代解释是:先进的事物不许冒尖,腐朽的东西也不要死亡。“替天行道”现在也可翻译成:年轻后生不得“犯上”,以保障拳坛独夫作威作福。现在,捧着这套过时的“武德”来整人,挑别人的不是,则是最最缺德的。
  黄:其实,我想说的是假如有一天中国武术的现存体系真的如您所愿被彻底摧毁了,而全新的体系又未来得及建立,我怕武术若走入这种“破旧而未立新”的境地会面临一场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混乱。所以,在旧武术未去之前,我很想听到您对中国及世界武术前途的构想。
  赵:“中国武术”是没有前途的。当然,整个世界武术的日子也不好过,你不要看那一时的辉煌、热闹。武术若今后没有一个革命性的改变就会被那个伴在它身边的“千古难题”逐渐地困死。而“中华武术”若照此下去便等不到那个时候,早就自身腐烂了,在快要咽气的时候再挨上“外国拳术”致命的一击。
  黄:“千古难题”指什么?
  赵:什么是武术?武术是“尽量安全地表现残酷”。可这是一个矛盾,想安全就不能残酷,想残酷就不会安全。自古以来,有人用金钱和奴役来淡化安全,从而提高了残酷的表现:有人创造出拳击、摔跤、推手等项目,以护具和技术约束来降低残酷,从而加强了人身安全。然而,武术要求“安全”与“残酷”这两方面同时提高。但到目前为止,人们还只能做到以牺牲一方来补足另一方。武术缺乏安全会让人畏惧,缺乏残酷会让人厌倦。这是几千年地球上生来死去的多少聪明人未能解决的难题。而武术想活下去,我们或我们的后人就要赶快解决它。
  黄;怎样解决它呢?
  赵:在这里我只是提出问题,提醒你注意它。而解决它恐怕不是一个人、一个拳派的工作,甚至不是武术界自己能够承担得了的,它需要新科学、新技术的帮忙。
  黄:在这里,我们中国的武术家该做些什么呢?
  赵:我看中国拳手还是先别管什么“难题”吧。叫中国拳界大难临头的是他们那套陈旧的体制,而砸碎这一顽固体系的关键不在于某个伟大拳术家的出山,而在于让“小字辈”们在世界的大范围去打去拼、用事实重新告诉那帮老家伙、老脑筋什么是武术。
  黄:现在,国家不正是努力使武术走向世界吗?
    赵:我曾说过,政府就没有真正重视过武术他们瞧不起武术,觉得它远不能与田径、足球、体操相比。有些人害怕武术,怕聚众搞迷信、怕小青年打架,怕摆擂台出事。咱们再看看怎么个“走向世界”:培养几个洋“花架子”在国内观摩观摩;找几个初学乍练的老外带上中国的“行头”让中国选手尝尝赢的滋味;派几个“ 嘴把式”到国外把东方的“实战术”传给西方的养生爱好者,或者引海外崇拜者“朝圣”,再高薪教几个大鼻子徒弟……说这是“卖国”有点夸张,但至少是在“卖拳”,在廉价出售。
  黄:依您之见,中国武术怎样走向世界?
  赵:必须推翻“三座大山”,第一座山是老人和官僚对各拳派的专横统冶;第二座山是把中国武术凌驾于世界格斗术之上,搞宗教式崇拜;第三座山是过分追求安全,不顾观众的情趣。
  黄:在中国推倒这“三座山”恐怕是太艰难了,不知要有多少事情要做,而且会不断碰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赵:不,只要抓住一个问题,其它问题便迎刃而解了,那就是要“打”,参加竞技,只有把武术在全人类中间“打”个热火朝天,老人才会自动变得谦虚,官僚才能被自然淘汰,人们才可真正知道中国功夫在世界上倒底“算老几”,安全与残酷的比重才会被恰当地把握。但是,“打”不是儿戏,它要求我们中国人再多拿出些胆量和度量来。就是说,首先必须有“敢输”以及“敢死”的精神准备。然后,请国外真正的搏斗高手到国内来叫阵,并请国内的功夫好手去征泰、征日、征美、征战欧洲。
  黄:我们的拳手输了怎么办?怎么向国民交代?
  赵:就是要敢输,只要我们的拳手尽力了,就再也没有比惨败而归更好的事了。一些有识之士看到了中国武术的内幕后,劝武术还是不要走向世界为好。可我认为国术还是走出国门,去亮一亮丑,挨一挨揍更好。虽然这样做会使广大的外行心里感到耻辱,我们也会有汉奸、卖国贼之嫌,但这会打破国人心中的中国功夫不可战胜的神话,彻底使旧武术体系“休克”然后“重新启动”。只有这样,武术才有希望。
  黄:可是这样的话,国术会不会被湮没,年轻人会不会由此认为中国功夫不顶用了,而转向学习拳击,柔道、泰式拳击呢?
  赵:会有许多人这么做,谁先进就向谁学习嘛。但这无关大局。中国武士难道就那么不经打?打倒了再爬起来,我想会有更多的人借此反省自己和自己的拳术,中国人才能反败为胜,使国术产生飞跃式的发展。
  黄:真的要把中国功夫与世界各种搏击术冲撞,是按他们的规则比呢,还是按我们的规矩打?
  赵:这是实质性的问题,我们的武术工作者整天忙于编几趟拳术,创几招打法,搞几套训练等等,其实这并非振兴武术的关键,真想闯出“有中国特色”的武术就要悉心研究出几套或十几套比赛的形式。不要只在“散打”、“推手”这两个干巴巴的赛制上打转,应该先学学人家的职业化,人家的奥林匹克,人家的拳击柔道,然后自己搞更新的竞斗方式。最终把各式各样的格斗赛亮出来,打一打,让观众来取舍,让人民来评点。一个能唤起观众极度狂热的比赛方式一旦定型,拳手和他们的指导者就会拼命地寻找在这个赛制上更实用的技术。于是,更具实战价值的拳术就会自然而然地不断涌现。中国武术的技击性才能真正被加强。
  黄:要想唤起观众的狂热就必须回到中国古代的“相搏”和西方角斗士的那种血腥厮杀,我们怎么保证运动员的人身安全?
  赵:这又回到了那个“难题”,它虽然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但我不相信中国人就那么缺乏冒险精神,现代人敢登雪山,敢潜海洋,敢只身去北极,敢在飞机翅膀上跳舞,总之,连大自然的破坏力都不怕,人的拳脚的那点能量又算得了什么。其实,骑摩托车摔死是意外,而被对手用脚踢死却是故意的,所以感情上过不去罢了。当然一名拳手无论他如何伟大也只不过为广大拳迷的快乐而充当牺牲品,为武术事业的进步而充当实验品,但作这样的人值得。话说回来,人不是那么容易被打死的,我一生好“动手”,与名家、选手、挑衅者都有遭遇,其中不乏生死决斗,但几十年来连一颗牙都没被打掉。在武术圈中,作为一名勇敢的选手我想他会有一些“敢死”的精神的。
  黄:现在的人都在向“钱”看,都愿意相信神乎其神的东西,把武术搞成一种血肉横飞的肉搏,观众会有兴趣吗?资金从哪里来?
  赵:你见过马路上为一点小事而吵嘴和打架的吧,近年来是不是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劝架的人越来越少。为什么呢?是我们的格斗文化贫乏得已经逼使人们不得不去欣赏那些低层次的街头殴斗,而且一些人起哄、流连忘返、尽力鼓励打斗继续下去。另外,在电影、戏剧、小说里人们也渴望看到真实、激烈的武打场面。故此,人们需要格斗,需要亲眼看到格斗或亲身体验格斗。我想,在这个时代,如果格斗比赛的形式恰当,选手训练科学,武术是会超过足球而成为世界第一运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观众的热情就等于金钱,通过广告、资助、门票、电视转播等等渠道可积累丰厚的资金,资金反过来又促进武术水平的提高。而武术水准提高了会使其明星们更加耀眼,使拳迷们的信仰更容易寄托,更好地享受神秘。
  黄:假如中国人真的在全世界摆擂台,那他们将凭借什么拳术作战呢?少林拳、八卦掌等拳法是否还会派上用场?
  赵:中国人干吗非要追求某种独特怪异的拳术呢?使用什么样的拳术要按比赛的规则而定,传统拳术在新型的比赛中虽有可借鉴的地方,但其主体,上至形意、太极等名拳,下到裘先生的螺旋拳和我的心会掌,恐怕都免不了要进博物馆今天对我们来说至高无上的东西,那时可能一文不值了。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在完全否定中国武术的价值。泰式拳击之所以能够称雄今日世界,空手道、跆拳道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除了它们都有赏金制等比较恰当的比赛形式这个重要因素外,不要忘记它们也都脱胎于东方古老的拳术,而这种古老的拳术中国大陆有得是,母庸说那些响当当的名牌拳种,仅就我的那套心会掌中的部分技术而言,一旦能配合优良的竞斗秩序,我敢说它亦能与世界最厉害的搏斗术抗衡,我想其它许多拳派也能如此。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不是我们学习人家的赛制,而是我们忙于教人家那点“国粹”。搞不好,中国的这些“玩艺儿”又得丢给外国人去发扬光大,然后再借鉴回来,瞄准人家的尾巴穷追猛赶。
  黄:我们的拳术走出中国,熔入世界之后,中国武术还有何作为呢?
  赵:我说过,中国武术将不复存在,它只能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罢了。中国人欲在世界格斗领域内有所作为,就应创建出多个有特色的格斗比赛,并在此类比赛中保持优势,而这类比赛的最低标准是不能让观众抱怨说:“这不是真打”,或说“这不公平”。当然解决那个“千古难题”中国人应义不容辞。其实,让我预言更遥远的事情是极不现实的,当今中国武术所走的每一步都踏在一个十字路口上,谁知它朝哪个方向拐弯,即使有个预言指出了灾难,而武术听从了预言结果避免了灾难,你说这个预言准确还是不准确?
  黄:明天,我要到无锡等地出差,咱们的谈话恐怕要耽搁些时间了。以后,我期望能在更多的感兴趣的地方听到您不凡的见解。
    赵:不过,我向你提个意见,这几天的闲聊中显然是你问的多,我谈的多,比较起来我就“专横”多了。以后,你不要客气,不要因面子阻碍学术。我既讨厌别人强迫我承认他的正确,同时也讨厌强迫别人承认我正确,对任何人都是如此。好了,让我们暂时抛开武术。你出差时,在扛浙一带请帮我打听一下我的学生薛恒源和吴天甲的下落……
    (泣告:赵道新先生巳于1990年逝于千里山。)

Tuesday, November 23, 2010

戒严部队军警的死亡情况

戒严部队军警的死亡情况

戒严部队军警的死亡情况

   ----《1989天安门事件二十周年祭》系列之九

   吴仁华

   【说明】一、中共当局当年在宣传戒严部队军人英雄模范事迹时,出于保守军事机密的考虑,没有透露部队的具体番号,因此,笔者在破解戒严部队的具体番号方面花费了无数的时间,一直到《六四事件中的戒严部队》一书出版之时,尚不知15名死亡军警中的马国选、王锦伟、臧立杰、王景生的具体所在部队(只知道所在的军、师或团),后来有一位匿名人士提供了一份解放军内部资料,才得知马国选、王锦伟、臧立杰、王景生的具体所在部队。二、六四事件时担任新华社总社国内新闻部主任的张万舒,2009年5月出版了《历史的大爆炸——「六四」事件全景实录》一书,其中提到,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中共党组书记的谭云鹤告诉他,六四事件中军警死亡14人。谭云鹤同时说,所有死亡的军警、民众的遗体均亲自检验过。谭云鹤的说法验证了笔者关于军警死亡情况的研究结果。笔者所列的15名死亡军警中,王景生是在1989年年7月4日于巡逻执勤中突然病发死亡,与6月3日晚至6月4日晨的镇压无关,即与六四事件无关,因此,与六四事件有关的死亡军警应该是14人。在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中,与六四事件无关,但在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军人,还有多人。笔者之所以将王景生列入这份死亡名单,是因为王景生事后被中央军委授予“共和国卫士”的称号,广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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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所说的伤亡人数,包括死亡和受伤的人数。一场战争或战斗结束,照例会统计或公布伤亡人数。战争或战斗的伤亡人数比较容易统计,死亡自不必说,受伤的标准也很明确。但是,统计六四血腥镇压事件中军警的伤亡人数,颇为困难。首先是由于中共当局至今不允许任何团体或个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其次是由于中共当局刻意扩大军警的伤亡人数,缩小民众的伤亡人数,以突显所谓的反革命暴乱。

    此外,六四血腥镇压事件不是一场战争或战斗,一方的解放军戒严部队全副武装,配备自动步枪、冲锋枪、机枪、装甲车坦克,另一方的北京市民和学生赤手空拳,少数人手中的抗暴“武器”,也仅仅是棍棒、石头、砖块而已。因此,双方受伤的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标准大不一样,受伤的民众几乎都是因为中弹,而绝大多数所谓受伤的军警只是皮肉伤,在战争或战斗中根本够不上受伤标准。

    在1989年6月30日召开的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上,中共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受中共中央委托做了一个专题报告----“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其中谈到六四事件的伤亡人数,这应该是中共官方所公布的最“权威”的统计数字和说法。陈希同说:“在几天的暴乱中,被暴徒砸毁、烧毁、损坏的军车、警车和公共电汽车等车辆达1280多辆,其中军用汽车1千多辆,装甲车60多辆,警车30多辆,公共电汽车120多辆,其他机动车70多辆。一批武器、弹药被抢。戒严部队战士、武警战士、公安干警负伤6千多人,死亡数十人。……戒严部队在伤亡严重、忍无可忍、让无可让而又很难前进的情况下,经过一再警告,迫不得己奉命对空鸣枪开道,进行反击,击毙了一些肆虐的暴徒。由于围观的很多,有的被车撞、人挤,有的被流弹误伤,有的被持枪歹徒击伤击毙。据现在掌握的情况,暴乱中有3千多名非军人受伤,200余人死亡,包括36名大学生。这当中,有罪有应得的暴徒,有被误伤的群众,还有正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医务人员、联防人员和维护秩序工作队员等。对于被误伤的群众和执行任务中受伤害的人员,政府要认真地做好善后工作。”

    陈希同提到军警“死亡数十人”,说法很模糊,从21人到99人,都可以说是“数十人”。其实,中共当局很清楚军警的具体死亡人数,故意采用这种模糊的说法,误导人们以为军警死亡了很多人。

    在1989年6月19日至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书记李锡铭作了一个报告----“关于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情况的报告”,其中也谈到北京市民、学生,以及军警的伤亡情况。他说:“经北京市与戒严部队指挥部、公安部、中国红十字会、北京市各高校、北京市各大医院等方面再三核实,有241人死亡。其中:戒严部队指战员23人,地方218人。戒严部队23人中,解放军10人,武警13人;地方(含市民、学生、外地人员和暴徒)218人中,北京高校学生36人,外地人员15人。约7千多人受伤,其中:戒严部队指战员5千余人,重伤的136名;市民约2千人。天安门广场范围内没有打死一个人。死亡的36名大学生,分别属于北京20所高等院校,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死亡6名,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各死亡3名,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各死亡2名,其余10所高校各死亡1名。”

    李锡铭的说法与陈希同不一样,提出了明确的军警死亡数字:“解放军10人,武警13人。”其实,李锡铭所说的数字也是不真实的。陈希同报告的时间晚于李锡铭的报告时间,反而没有军警的具体死亡人数,这也是令人奇怪的现象。

    在李锡铭、陈希同作报告之前的1989年6月6日下午,中国国务院发言人袁木曾经在中南海举行记者招待会,主题是“揭露首都反革命暴乱的事实真相”。陪同出席的有解放军戒严部队发言人张工、中共北京市委秘书长袁立本、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丁维峻。袁木在记者会上说:“解放军官兵受伤5000多人;地方上(包括为非作歹的暴徒,围观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共伤2000多人;死亡情况:军队和地方加在一起的初步统计数字是近300人,其中包括部队的战士,包括罪有应得的歹徒,也包括误伤的群众。”【注释1】

    袁木不愧为中共当局的“名嘴”,他的说法更为技巧,将军警和民众的死亡数字混在一起。笔者经过多年努力,确认在六四血腥镇压事件中,死亡的军警总共15人,都被授予了“共和国卫士”荣誉称号。

   这15名死亡的军警是:

   1)刘国庚,陆军第63集团军直属通信团第2营第4连第1排少尉排长;

   2)王其富,陆军第38集团军直属炮兵旅第5营营部无线电通信班班�;

   3)李强,陆军第38集团军直属炮兵旅第5营第2连第1班士兵;

   4)杜怀庆,陆军第38集团军直属炮兵旅第5营第2连第3班士兵;

   5)李栋国,陆军第38集团军直属炮兵旅第5营第2连第4班副班长;

   6)王小兵,陆军第38集团军直属炮兵旅第5营第2连第4班士兵;

   7)徐如军,陆军第38集团军直属炮兵旅第5营第3连有线通信班班长;

   8)崔国政,陆军第39集团军步兵第116师步兵第347团炮兵营榴�炮2连士兵;

   9)马国选,陆军第54集团军步兵第127师炮兵团第2营第6连代理排长;

   10)王锦伟,陆军第54集团军步兵第162师步兵第486团后勤处中尉战勤参谋;

   11)李国瑞,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2支队第1大队通信班士兵;

   12)刘艳坡,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1支队第1大队第1中队士兵;

   13)于荣禄,陆军第39集团军政治部宣传干事,少校军衔;

   14)臧立杰,陆军第39集团军步兵第115师步兵第345团第3营第7连士兵;

   15)王景生,陆军第24集团军步兵第70师步兵第210团第1营第1连第3排排长。

    上述15名军警的死亡情况各不相同,并非全部死于所谓的“暴徒”之手。

    情况之一:1989年年7月4日,王景生在巡逻执勤中突然病发死亡,尸体解剖资料上明确写着:“因劳累过度,生活无规律,严重营养不良,引发急性非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发性心内膜炎、心包炎。心包积液达100毫升。”

    情况之二:王其富、李强、杜怀庆、李栋国、王小兵、徐如军乘坐同一辆军用卡车,紧急往天安门广场运送防暴器材,由于车速过快,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路口拐弯时造成翻车,油箱爆炸起火,由于满载防暴器材,导致王其富等六人被困在车厢中无法脱身而被烧死。

    情况之三:1989年6月4日凌晨,于荣禄随军向天安门广场挺进,途中部队受阻,作为宣传干事的他立功心切,急于要拍摄解放军戒严部队清场行动的照片,不顾劝阻,独自身穿便装前往天安门广场,途中中弹受伤,被民众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荣禄属于陈希同专题报告中所说的“误伤”,死于解放军戒严部队军人的枪下。

    从军警死亡15人的情况可以发现两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当时的北京并不存在所谓的反革命暴乱,在军队开枪杀人之后,民众虽然非常愤怒,但绝大多数只是以呼喊抗议口号、痛骂来表达,少部分以石头、砖块、木棍发泄愤怒,也是有限度的,否则,在北京全民“截”兵的情况下,死亡的军警绝对不止15人。众多的军警因为受阻或失散,陷入围堵的人海之中,但并没有因此丧生。

    例如,1989年6月4日凌晨2点钟,步兵第58师步兵第173团的880名官兵在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公园东门外,被民众分割成三截,其中300名官兵被6万多名群众挤压在道路旁的铁栏杆和天坛公园围墙上,动弹不得。官兵们饥饿,干渴,疲惫不堪。团长陈荣富手拿半导体喇叭,呼吁民众予以帮助。他的话音刚落,便有人送来了汽水、点心,一家姓刘的个体户父子俩送来了一筐苹果和香蕉。一位中年妇女为腿部负伤的团参谋长张秋林清理创口,杀菌消毒。民众并将该团在进军途中受伤的11名官兵送往医院治疗。

    当时北京的普遍情况就是这样,只要部队停止前进,不去天安门广场镇压学生,民众就以友善的态度和行动待之,不仅不予以为难,而且予以优待。

    中国国务院发言人袁木于1989年6月6日下午在中南海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军队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有400名官兵失踪,生死不明,等将来局势稳定下来,有些可能生还,有些可能牺牲了。”【注释2】这些所谓“失踪”的解放军戒严部队军人实际上只是遭到民众的围困,有的被市民带回家中,事后都平安地回到了各自所属的部队。

    中共当局制造北京发生了反革命暴乱的谎言,完全是为了给解放军戒严部队开枪镇压提供合理的理由,以便军人放手镇压。1989年6月4日凌晨零点前后,第40集团军步兵第118师师长郝柏栋大校从半导体收音机中收听到北京市政府和戒严部队指挥部关于坚决平息反革命暴乱的通告,立刻振奋地拳头一挥:“好!”一声大喊脱口而出。郝柏栋之所以如此兴奋,就是觉得有了“反革命暴乱”的定性,即使放手镇压,也不会再有个人的责任了。

    第二,这15名军警都死于1989年6月3日晚上11点钟以后,也就是在解放军戒严部队开枪杀人之后。这证明了一个事实:就时间顺序而言,解放军戒严部队开枪镇压在先,民众抗暴在后;就因果关系而言,解放军戒严部队开枪镇压是因,民众抗暴是果。

  这15名军警的死亡时间和地点如下:

    陆军第63集团军排长刘国庚死于1989年6月4日�晨4点钟左右,地点在西长安街上的西单路口东约150米处。

    陆军第38集团军6名士兵王其富、李强、杜怀庆、李栋国、王小兵、徐如军死于1989年6月4日�晨1点10分左右,地点在西长安街上往西延长线上的翠微路路口。

    陆军第39集团军士兵崔国政死于1989年6月4日�晨4点40分左右,地点在天安门广场南面的崇文门过街天桥(位于北京市崇文区)附近。

    陆军第54集团军代理排长马国选于1989年6月4日�晨1点钟左右在北京市宣武区的菜市口附近身负重伤,被送往武装警察部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陆军第54集团军中尉参谋王锦伟死于1989年6月4日�晨4点30分,地点在北京市宣武区的南新华街。

    武警部队北京市总队士兵李国瑞于1989年6月4日�晨5点钟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的阜成门立交桥身负重伤,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武警部队北京市总队士兵刘艳坡于1989年6月4日�晨1点钟许在西长安街上的西单路口身负重伤,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陆军第39集团军少校干事于荣禄死于1989年6月4日2点钟左右,死亡地点不详。

    陆军第39集团军士兵臧立杰于1989年6月7日与同伴乘坐军车路过北京市东城区的建国门时,被从外交公寓里射出的子弹击中面部,当场身亡。

    陆军第24集团军排长王景生于1989年年7月4日在巡逻执勤中突然病发死亡。

   【注释1】见于《京都血火》一书第154至第155页,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1989年9月第一次印刷。

   【注释2】出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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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六四事件中的戒严部队》一书,2009年首发于《中国人权双周刊》

   作者电邮:yenhua2000@yahoo.com

   购书网页:www.beijing1989.com

   作者博客:“吴仁华六四文集”http://www.boxun.com/hero/wurenhua/

(戒严部队军警的死亡情况 全文完)


Saturday, November 20, 2010

第4讲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

4讲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由于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舌,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可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无误。这样,新闻报道一旦有误,常常会引发涉及巨额罚款的诽谤大案,让新闻媒体吃不了兜着走。1964年的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员控告"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犯有诽谤罪而引发的一个重大诉讼案。

(一)一份政治广告 引发一个诽谤官司

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发财当官。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25千美元的国防部长一职,而此公当时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上股票共高达100多万美元。30年后,美国最大的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哈里伯顿公司总裁切尼也放弃128万美元的年薪和60万美元的其他补贴(并卖掉自己在该公司持有的、且正在上涨的4550万美元的股份),出任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的副总统。不过,虽然当官期间根本发不了财,但淡出政界后,往往可以捞上一大笔。从George Bush政府中卸任后,切尼之所以可以成为大石油公司的老总,不过是因为那些董事们看中了切尼的"海湾价值":作为国防部长,切尼在海湾战争期间与阿位伯产油国的王公贵族结下了"鲜血凝成的友谊",而这家公司恰恰是海湾地区最大的石油工程承包商。Clinton当总统时年薪也就20万美元,但下台之后,凭着退休总统的头衔,他现在也可以大把大把地捞钱,其商业性公开演讲的开价是,海外20万美元一次,国内至少12万美元一次,两次演讲的收入就超过了当总统时的年薪。卸任14个月,仅演讲一项,至少已经挣了1000万到1500万美元,可谓"金口玉言"(注一)。现在,Clinton再也不需要靠朋友的资助来打风流官司了。但是,总的来说,美国人出任政府高级公职不仅仅是为了发财,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抱负,或是为了扬名天下。

但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美国新闻媒体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使劲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是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极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变着法儿地找当官儿的麻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常常把政府官员气得死去活来。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不留神给气晕过去了,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像平头百姓那样以诽谤罪起诉批评者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说看,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平头百姓。甚至连与美国无关的外国领导人,美国的媒体也不放过。19832月"Time"(《时代》)周刊发文,指责以色列前国防部长、现任总理Sharon纵容黎巴嫩基督教民兵乱杀无辜,制造了1982年屠杀数百名巴勒斯坦平民的惨案。Sharon实在气不过,告到美国法院,但法庭却称,"Time"周刊的文章的确不实,但它并没有恶意,故Sharon声称的诽谤罪并不成立。Sharon之所以败北,是因为他遇到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中订下的规矩。

这个故事还要从1950-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说起。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Brown案判决,宣布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329日,黑人民权领袖Martin Luther King, J.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New York Times"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heed their rising voices"(《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Alabama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Martin Luther King, Jr.

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在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前静坐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Alabama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Alabama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是King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而且,有4名黑人牧师的名字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到广告的署名中。另外,警方对广告中"南方的违宪者"的提法特别恼火。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Brown案中,只是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未涉及其他领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L. B. 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elected commissioner(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先是写信给"New York Times"报社抗议(注二),继之干脆上法庭,控告Ralph D. Abernathy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注三)和"New York Times"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New York Times"总计被要求索赔达5百万美元之巨。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New York Times"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Sullivan和四名被名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满偏见的当地法庭审理。而根据Alabama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判决被告"New York Times"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New York Times"不仅不服,而且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非常愿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闹大,否则,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

历时两年,这场官司才打到Alabama最高法院。"New York Times"的立场是,对报纸的诽谤罪裁定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1962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New York Times"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长Herbert Brownell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公众自由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二)当官挨骂实属正常 舆论监督不受限制

1964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本来,如此重要的判决肯定会由首席大法官Warren亲自起草,但他当时被Johnson总统任命为调查Kenneday总统遇刺(19631122日)事件委员会的主任,忙得不可开交,分身乏术,只好把撰写判决书的任务交给他最信任的同事William J. Brennan, Jr.

这里应该提几句这位以倡导公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而闻名于世的大法官。Brennan来自New York旁边的New Jersey,成长在一个有8个孩子的天主教家庭。其父Brennan是来自爱尔兰的移民,原来是酿酒厂卖苦力的司炉工,后来积极投身到工会运动中。Brennan10岁时,目睹了父亲因为工会工作而被警察打得头破血流,这情景让他终身难忘。而他印象更深的是,父亲就此事不懈努力,告倒当地政府,讨回了公道。后来,老Brennan再接再厉,成功地当选为当地负责警察的市政官员(注一)。父亲的经历让他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而父亲的嘱咐更使他终身难忘:"无论一个人的地位多少卑贱,他都应该和富人一样,获得《权利法案》每一条款的同样保护"。

由于人口多,家庭负担重,Brennan从小就干送报纸、挤牛奶、灌汽油等杂活,因此对社会底层有较深的了解。由于学习成绩突出,他得以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念书,并且是哈佛学生法律援助社的成员。但就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1931年),父亲去世,经济来源断绝,Brennan一度考虑退学工作,但在法学院的帮助下,他最终完成了学业。像很多法学院毕业生一样,他先是做律师,后来做法官,1952年成为New Jersey最高法院的法官。1956年,Eisenhower出人意料地任命他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原来,Eisenhower连着任命了两位共和党人作大法官,又有了第三次任命的机会,这次,他觉得应该任命一个民主党人,特别是天主教徒,以示超越党派政治。结果,一向被认为是温和派的Brennan正好符合条件。他在最高法院一干就是34年,成为Warren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以致有学者认为他是"a principal architect of the Warren court's jurisprudence"Warren法院司法实践的一位总设计师,注二)。一个莫大的讽刺是,Eisenhower这位最主张"无为而治"的保守派总统,先后任命的WarrenBrennan两位大法官却成为最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者!

3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Brennan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Alabama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公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breathing space'(呼吸的空间)"。

虽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政府官员时的难处。很显然,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self-censorship'(新闻自我检查)。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蟑。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public officials(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actual malice"(真正的恶意)。什么是"actual malice"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Sullivan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New York Times刊登的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包括Roosevelt总统夫人在内的64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New York Times"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New York Times"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64位社会贤达的信任,"New York Times"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Sullivan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虽然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New York Times"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Hugo 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因为他是宪法第1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first amendment absolutism"(第1修正案绝对论,注三)。他的意见得到了William O. DouglasArthur J. 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在补充意见中,Black再次表达了他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他指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定义,"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惟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New York Times"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但即使有这种不同意见,Black仍高度赞扬Brennan的工作,他在庭辩期间给Brennan写了一个如下的便条:"你当然知道,尽管我的立场和我写的意见(与你不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时报案上的工作实在出色。这一刻终于来到了,它注定是通向保护思想交流权利的一大步"。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New York Times"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针对当时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的"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宪政史的角度看,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道Chicago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Illinois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Illinois。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道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New York Times"律师Wechsler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限制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这一全新的解释方式成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司法管辖的里程碑。因为最高法院不仅仅是重申了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是把传统上由各州用普通法管辖的诽谤罪也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真正的恶意"几乎成为以后衡量所有类似诽谤案的一个标准。

"New York Times"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此时不再全体一致,分歧很大),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

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 v. Butts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New York Times案只适用于"seditious libel"(煽动性诽谤)的说法,再次强调New York Times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基于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看法,即对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 open debate"(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因此,它的结论是,凡就公众事务而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辞,同样适用于"真实恶意"规则,这大大扩展了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在1971年的另外一个诽谤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中,最高法院虽然认可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却没有一个多数意见,形成了"各说各的"多元意见。Brennan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mater 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如此一来,不仅娱乐界的大腕,体育界的明星,而且工商界的大亨,学术界的精英,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怕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 普通人物骂不得

New York Times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全解除了新闻界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开始滥用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特权,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对它们讨厌的各种人物,不遗余力地谩骂攻击,严重损害被戴上"公众人物"帽子的普通人物。而一些下级法院对公众人物的宽泛解释,让一些实际上的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后,告状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于是,最高法院开始不得不注意这一问题,重新考虑"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在1974年的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有机会,对自己的立场进行微调。

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当时,一名Chicago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所请的律师Elmer Gertz还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Robert Welch, Inc.出版的、美国极右组织John Birch society(注一)的月刊"American opinion"(《美国舆论》)杂志,对此恨之入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文章攻击Gertz,指责他是一名"列宁主义分子",一个"共产党的头面人物",在刑事审判中有意陷害被控的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当地的司法机关。这篇文章,严重损害了Gertz的名誉,致使其律师业务大受影响。为此,Gertz提起defamation(诽谤)诉讼。要求Robert Welch, Inc.赔偿50万美元。但联邦地方和上诉两级法院都以Gertz无法证明被告"真正的恶意"为由,根据New York Times案的先例,判其败诉。

几经周折,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Gertz胜诉。这一判决对New York Times案原则作了重大限制,裁定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

Lewis Powell, 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Gertz案涉及的问题的确是"public concern"(公众关注)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New York Times案原则及后来的延伸是正确的,但"在仅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们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而且,我们相信New York Times案原则表明,即使在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案中,也存在一个(第1修正案)保护与各州有限权益之间的accommodation(协调)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死不认错,但它实际上是修正了Brennan1971年案子中的极端立场。实际上,这里的理由很容易理解,试想一旦诽谤罪成立,新闻媒体就将付出赔偿,这样情况下,媒体最佳的选择便是"假公济私",从保护自己私利出发,打着为公的旗号,要求宪法的保护,免除普通法中的诽谤罪之责。

法庭还认定Gertz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和公众人物不同,私人不愿主动在媒体上曝光,也没有什么渠道接触媒体,因此很难有效地反驳诽谤,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因此,他们比官员和公众人物更有权利需要补偿。只要出示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偶然散布的诽谤材料,而不一定要满足"真正的恶意"的标准,他们就可以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要求法院来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对其实际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法院表示,这类案件基本是各州普通法的管辖问题,"在执行对私人名誉伤害的赔偿方面",各州拥有"令人信服和合法的权益"。

但是,为了保证各州的这一权益和New York Times案原则的平衡,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伤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伤害"。如果私人原告还要求法院对诽谤者处以罚款(punitive damages),则必须提出"真正的恶意"的证据(注二)。不过,Gertz有个明显的弱点,就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让宪法来代替普通法中的诽谤原则,适用到所有涉及私人原告的案子。1985年,最高法院又开始缩小Gertz案的适用范围,它在Dun & Bradstreet v. Greenmoss Builders案中裁定,适合Gertz案所确定的标准的案子有两个条件,即尽管当事人是私人,但所涉及却是"publice concern"的事情。

(四)名誉官司依然存在 新闻界特权牢不可破

美国最高法院对"New York Times"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均衡和明智,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评论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但对美国新闻界而言,New York Times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大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新闻主播Walter CronkiteJohnson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Johnson总统被迫放弃竞选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Johnson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if I lost Cronkite, I've lost middle America"(如果我失去了Cronkite,我就失去了半个美国,ALIEN译)。1972年至1974年,"Washington post"(《华盛顿邮报》)记者Carl BernsteinBob Woodward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Nixon总统的辞职。

越战失败和水门丑闻构成了当代美国社会的两大创伤。痛定思痛,一些政界要人纷纷把谴责的矛头指向新闻界,对越战和水门事件时期的"新闻失控"痛心疾首。Nixon曾经声称,我们最糟糕的敌人看来是新闻界。前侵越美军司令William C. Westmoreland引用拿破仑的名言说:"三份不友善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为可怕"。多年之后,为了教训一下过分"自由化"的新闻界,已退休的Westmoreland将军为了一桩诽谤官司,不惜与CBS对簿公党。

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CBS1982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Westmoreland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Westmoreland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CBS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Westmoreland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CBS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Westmoreland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Washington Times"(《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要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Los Angeles Times"(《洛杉矶时报》)外交专栏作家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Plate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Nixon拉下马,把Clinton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作到"东方不亮,西方亮"。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New York Times"、"Washington Post"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用了向保险公司抽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自哀自怜了。

(选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黄陀:也谈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罪”

最近有很多人讨论美国也有煽动颠覆罪,比如人大高铭暄教授在新华网的发表的评论里面就描述了美国煽动颠覆罪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本文完全不讨论某人的行为,仅仅从一个法学院学生的视角,讨论一下美国法律的问题。

  如果读者没有耐心看完冗长的法律讨论,本文的结论是——高教授引用的所谓美国“煽动颠覆罪”法律条文的应用已经被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先例严格限制,对这条法律的限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高教授引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更是犯了英美法研究中的最低级错误:先例判决有的已经不再有效,高教授引用的这个案子提出的审查标准已经被更新的、更严格的标准取代。在现行标准下,美国的“煽动颠覆罪”法律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首先,高教授提出,民主自由的美国,也是有“煽动颠覆罪”的!“比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规定,对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行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的行为,判处刑罚。”

  (题外话:高教授引用该法律的格式是不专业的。美国联邦法典的引用格式是[title] U.S.C.[Section]。高教授提到的法律是18 U.S.C.2383/2385. 章名是很少使用的,一般只有TitleSection。)

  反美斗士会很高兴地说,看!美国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耶!

  没错,这两条确实存在于联邦法典里。但是,很遗憾,因为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得很严密,这条法律执行难度很高,已经基本上是空文。该“煽动罪”法条最初来自于1946年《史密斯法案(Smith Act)》。在四五十年代,大量美国共产党员受到该法的迫害,因为共产主义的主张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所以,在法案颁布的早期,美国共产党总书记丹尼斯Eugene Dennis依据该法被判有罪,最高法院维持了该判决(Dennis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94 (1951))。然而时隔6年,最高法院似乎意识到了滥用史密斯法案的危险性,在Yate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298 (1957)一案中指出,仅仅是在原则上鼓吹推翻政府是不能予以定罪的,只有鼓吹实际行动才有可能定罪(见Yates案判决,327-329页)。Yates一案提出的定罪标准在后来的案件中继续被收紧,而1969年的Brandenburg案更是令政府指控公民“煽动颠覆”难上加难。这一点稍后会讨论。(顺便说一句,Brandenburg案明确推翻了之前另一个迫害共产党员的判决,即1927年的Whitney v. California一案。所以Brandenburg案之后想要迫害共产党,几乎是不可能了。有趣的是,美国共产党也正是在1960年代以后重新扩大活动。)

  可以肯定,高教授在搬出这条“煽动颠覆罪”法律的时候,连LexisNexis或者WestLaw都懒得查一下,看看近几十年有谁因为违反这条法律被告了。如果他查了的话,他引用这条法律会心虚的:自从1960年代以后该“颠覆罪”法律已经极少应用。偶尔有鼓吹暴力行为的威胁性言论被判有罪,也是依据其他法律,比如1999年的United States v. Viefhaus, 168 F.3d 392,某男开通电话热线威胁炸政府大楼被判有罪,是依据18 U.S.C. 844禁止恐吓的法律定罪。高教授提到下面的案例:“据英国《独立报》报道,美国一名28岁的男子在一个网站上发表了一首题为《狙击手》的诗,描述射杀了一名“暴=君”的情景,影射刺杀美国总统。尽管诗中没有提及奥巴马总统,却被控构成犯罪。该案将于112日在肯塔基州地方法院宣判,被告人因写诗威胁美国总统人身安全而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同时可能被处罚款16.5万美元。可见,美国的言论自由同样是以维护其现存制度和社会稳定为前提的。”

  说维护社会稳定没有问题,但说“维护现存制度”是不对的。我们后面会讲到,美国共产党一般性地号召暴力推翻美国的民主制度,不会受到制裁。而高教授对这位恐吓奥巴马的男子的案件的描述,也是相当之不准确的。高教授说,“尽管诗中没有提及奥巴马总统,却被控构成犯罪。”高教授的描述下,看起来是美国执法人员捕风捉影。但事实上,诗中已经明确提到了刺杀目标是总统,而且是黑人。所以该诗威胁刺杀总统是真实的。

  第二,高教授对法律的描述也是有误导性的,“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同时可能被处罚款16.5万美元”,其实法律说的是,该罪行有可能面临监禁,但罪行再怎么恶劣,监禁也不能超过5年;也可能面临罚款, 但罪行再怎么恶劣,罚款也不能超过16.5万美元(实际上高教授又错了,最高罚款是25万美元)。我在英国的时候,曾经接到交电视税的通知,电视税是 100多英镑,如果不缴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镑的罚款——但实际上罚款往往只有100多镑。

  最重要的是,该男子根本就不是因为煽动颠覆政府或鼓吹暴乱而被指控。该男子被控罪是依据联邦法典18 U.S.C. 871, 875, 879,禁止恐吓刺杀美国总统、禁止恐吓杀害或伤害他人。这个道理是很明显的:不要说恐吓谋杀美国总统,即便是恐吓谋杀一个普通公民,比如你的邻居美眉,也明显是不可接受的。这和煽动颠覆一点关系都没有。高教授把一般恐吓刑事罪的案例引入到颠覆政权罪的讨论中,似乎意图论证管控言论通常是合法的。但我们讨论的是极具争议性的颠覆罪——正如1960年代前的美国滥用该罪名迫害共产党人一样,颠覆罪是很容易被政府滥用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最高法院要对其严加限制,使之最终难以应用。

  如果美国这条“颠覆罪”法律已经极少使用,说到这里有人可能觉得奇怪:美国不是法治国家吗?怎么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呢?

  这就要从美国的法律制度说起。英美法的传统是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即使在刑事案件里,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平等的对抗关系。在民事案件里,你要告张三要他还钱,必须要有一定的把握能告赢才会跑去法庭击鼓登堂。同样道理,在对抗制下,政府是否执行一条法律、检察机关是否起诉一个人,取决于证据的充足性和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在美国,联邦检察官的正式头衔是U.S. Attorney,意为“(代表)美国政府的律师”。律师的工作就是详细研究法律和事实,从而为客户(美国政府)作出正确的行动决定——在这一点上,他们与被告的律师是一样的。

  假定有很多案件都是依照某条法律起诉,而最高法院把这些案件的被告人一一宣判无罪,并在这些宣判中对此法律的解释很严格,这就造成了一个先例使得以后都很难依这条法律定罪。最高法院没有判这条法律本身违法,所以这条法律得以继续留在法典里,以备将来偶尔在特殊情况下得以应用(我们不否认,这个世界上确实有极少数真正意义上的伤天害理的煽动行为需要加以法律制裁);但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提出相当具体的司法标准和指导精神,严格限制这条法律的使用,从而令其基本成为一纸空文,公民可以放心批评政府、甚至用相当暴力和激烈的语言批评政府,而不用担心被抓。

  必须强调一句,法律从来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用鲜活的实例来阐释的、与时俱进的原则——20世纪于耶鲁和哥伦比亚法学院兴起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界的共识。法律条文最多只能说,"蓄意鼓吹暴乱是会砸到小朋友的,砸不到小朋友,砸到花花草草也不好啊"。但到底什么行为才能称为蓄意鼓吹暴乱、受到惩罚?干巴巴的条文无法告诉我们,这就要靠法院的判决来界定。

  为此,高教授引用了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美国在上个世纪就先后审理了申克邮寄反征兵传单,煽动军人反抗服役案......英美国家通常以“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作为定罪标准。这一原则是依据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寄发反征兵邮件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的意见而确立的。

  ……

  高铭暄教授认为,“美国法院就限制言论自由问题提出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启发意义的:一是言论自由是一种可以根据危害结果来衡量的可以限制的权利;二是言论自由的限制与否之标准,是根据在一定环境下的言论给现实秩序造成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的。据此,对具体的、极易引起社会动乱的煽动言论,国家必须加以限制。”

  这体现出了一个更令人震惊的低级错误。英美法是习惯法,有尊重判决先例(stare decisis)的传统。然而,先例有时会被推翻,或是严加限制从而不再适用。比如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不违宪,但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最高法院勇敢地站出来保卫黑人权益,在著名案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判决种族隔离违宪,推翻了Plessy案的坏先例。

  教授引用的Schenck案中所用之“明确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审查原则已经明确被Brandenburg v. Ohio一案的原则取代。这个最新的原则更为严谨,认为政府无权禁止煽动性言论,除非这种言论是“蓄意煽动/制造迫在眉睫的非法活动”并且“很有可能导致这种非法活动”(见Brandenburg案判决,第447页)。也就是说,公诉人必须证明发表言论者:1、有明确指向地煽动混乱(而不仅仅是他的言论容易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2、这种混乱不是在不可预知的将来,而是迫在眉睫(也就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已经磨刀霍霍,准备上街砍人了,而不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以后有可能某一天跑上街头砍人);3、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

  上面的标准明显比“明确和现实的危险”要具体、要严格得多,从而宣告了Schenck案的审查标准的过时。在这个新的标准下,即便美国共产党发表言论明确号召大家起来推翻资本主义美帝政府的统治,也是不受惩罚的——除非他们号召了一群人上街砸店、冲击政府,而且这群人正准备上街砸店、冲击政府。所以,在美国“煽动颠覆罪”要求非常高,已很少执行。而后一种真正预谋暴力的行为很多时候已经进入了普通刑法惩治暴力犯罪或预谋暴力犯罪的领域,所以政府其实也无需引用禁止“颠覆政权”的法律。

  道格拉斯大法官与布莱克大法官在Brandenburg案中的单独的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里也认为,“明确和现实的危险”标准在言论自由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不应有一席之地(见Brandenburg案判决,第449页)。道格拉斯大法官更是明确批评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政府对某些言论的威胁会进行夸张的描述并以此说服法官;另外,上文提到的Dennis一案对“明确和现实的危险”标准的使用,已经使之成为政治迫害的工具(474页)。所以,法院必须做出更明确的指示,严格保护言论自由。

  (再来一句题外话:这些刑事案件的名称是笔者刚才所描述的“对抗制”的极佳诠释。Schenck v. United States意思就是申克先生跟美国政府之间的官司,体现了公诉人(联邦/州政府)和嫌疑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当然有的地方更过瘾,比如纽约州的刑事案件是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 XXX,简写为People v. XXX,其中XXX是犯罪嫌疑人,意思是说,检察官代表纽约州的人民去起诉某某某的犯罪行为。)

  所以,高教授对美国“煽动颠覆罪”的阐述,是基于错误的法律调研基础上的错误结论。

  补充1:留言里面有些朋友对高教授产生了看法。我无意抨击高教授个人。在讨论中坚持对事不对人是很重要的,因为你不知道别人在什么情况下发表这些观点(这个我也不评论)。但反过来,错误的调研和错误的观点还是应当指出的,否则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起来是能忽悠不少人的。我如果不做过调研,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回应这些观点。

  补充2:在美国有两种挑战法条合宪性的方式,一种叫facial challenge,意思就是说这个法条本身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违宪;另一种是as-applied challenge,意思就是具体应用的个案审查。但个案审查也是可以建立很一致很有力的标准的。